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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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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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于敏(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欧美及日本都制定有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都是在伴随着经济高速度增长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为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者而制定的。我国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度发展机动车保有数量急剧增加,从而使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的机动车保有数量1979年为155.49万辆,1993年增加到817.58万辆;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1979年为21,856人,1994年上升为

2、66,361人。有关人士指出,目前,我国正处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期,全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25万多起,死伤20多万人[1]。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危害着千百万人的生命,并造成巨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2]。我国2000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616,971起,死亡93,853人,伤418,721人[3]。从法律上妥当地对应这些问题,特别是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代替的状况下,建立健全一种有利于受害者保护的法律机制对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就我国机动车交

3、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从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上作一简要考察,尝试着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学说和实务上的处理手法,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利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实务上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更有利于受害者的救济,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1.意见分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关

4、于该条规定中所指“高速运输工具”是否包括机动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应否适用该条,法律界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其中所谓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这一条文是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判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依据。[4]”实务界也主张“在受害当事人自身过错的事故中,且致害当事方又是使用汽车的情况下”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5]。另一种见解则认为“将汽车与火车、飞机等并列视为高速运输工具并适用第123条,是值得研究的”。因为汽车的危险性比火车、飞机低,所以“同等地看待汽车与其他高度危险作业是不适当的

5、”[6]。这样,要探讨机动车是否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中的“高速运输工具”,就要首先对“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概念,以及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形成过程作一简要考察。2.机动车损害赔偿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立法经纬民法通则是在前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的民法草案第4稿的基础上制定的。而现行民法通则第123条的相应内容在民法典草案第4稿上,是被分别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致损和交通事故致损这样两个条文中的。第432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不可

6、抗力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第433条规定,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驾驶员所在单位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排除追究驾驶员的其他法律责任。驾驶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如果事故的发生完全或者部分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驾驶人员和他的所在单位可以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如果损害完全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由第三人承担责任[7]。据此,有学者认为,“毫无疑问,民法典草案第4稿第433条的上述内容,应当作为对民法通则第123条进行解释的依据。”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

7、第123条将‘不可抗力’、‘受害人过失’及‘第三人过错’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绝非偶然,其反映了立法者强化对受害人保护的倾向。这种倾向最终取决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主张在“制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只能是以现行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原则规定为基础。毫无疑问,任何企图扩大免责范围甚至退回到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都是与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因而是有害的[8]。”另一方面,有学者则认为,“要求汽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较高程度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疑是合理的。但是,如何确定汽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程度,却必须根据特定国家在特定

8、时期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不能盲目地照搬其他国家的作法。在我国,汽车交通事故虽然比较严重,但这种情况与道路条件比较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等混用通道、汽车制造水平有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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