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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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3年1月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1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

2、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    第五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3、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8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以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

4、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

5、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和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8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

6、离。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    县(区)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    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并定期统计、公布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    第十四条  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

7、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耗状况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

8、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8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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