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不起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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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不起诉种  不起诉种类与救济程序  (一)不起诉的种类  (1)绝对不起诉。(2)相对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  注意决定主体,第一类是检察长;第二类、第三类是检察院委员会。  (二)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的救济(2)被害人的救济(3)公安机关的救济  题25、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06、71)  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C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D.向法

2、院起诉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答案】ABC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因此被害人既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A、B项皆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

3、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属于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情况,不适用调解。所以此类案件可以和解,但不适用调解,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  题2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05、71)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

4、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范围,排除B.D项

5、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围,排除D.因此本题应选AC  【应注意的问题】不起诉有三种:一、法定不起诉,即遇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时,检察机关应当不起诉;二、证据不足不起诉,《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三、酌定不起诉,即《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  【答案】AC  十七、自诉案件的处理(重点包括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书的生效、按自诉人撤诉处理的情形以及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参考高法解释第188、192、193、197、198条)  1、自诉案件的范围:  2、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的条件:  3、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人民法院

6、可以进行调解。(只适用前两类)(调解的效力)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诉。  (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两类)(反诉的对象是自诉人;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属于自诉;在自诉宣告前,否则调解或另行起诉)  (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明知共同侵害人;其他被害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两次合法传唤或中途退庭)(部分撤诉,不影响其它的审理)  题27、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

7、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04、28)  A.受理李某的自诉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解题思路和依据】:D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

8、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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