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生证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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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再生证据问题研究(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刘飞)[摘要]刑事再生证据并不是法定证据形式和种类之一,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再生证据仍具有重要的作用。准确把握刑事再生证据概念、特征、分类等;须对再生证据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依法收集和运用刑事再生证据;科学地认识和运用刑事再生证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关键词:刑事再生证据特征作用法律规制意义近年来,处于职务犯罪侦查一线的检察人员率先提出刑事再生证据的概念,亦有人称之为派生证据。①虽然并未在法律中出现,但从检察实践来看,刑事再生证据的运用不仅有利于原生证据的收集和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与原生证据密切

2、结合、相得益彰,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可借以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防线,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立法上的缺失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何为刑事再生证据、其功用何在、刑事再生证据的范围及如何认识其法律地位和效力等问题存有很大争议。澄清这些问题,有助于拓展我国的证据学的研究视野,进一步规范刑事再生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本文就刑事再生证据的定义、特征、划分标准、理论归类、意义等谈点不成熟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一、刑事再生证据的概念与特征及分类(一)关于刑事再生证据的概念。关于刑事再生证据的概

3、念。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尚无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案件当事人为掩盖犯罪真相而做出的客观上能部分或全部地再现犯罪真相的一切反侦查活动事实。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关系人,以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追究为目的,在侦查主体开展侦查后,实施的掩盖犯罪事实,隐藏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中形成新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指行为人在案件发生后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朱英兰等:《刑事再生证据若干问题探讨》《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04期。的确,再生证,据与派生证据内涵和外延

4、在很多情况下是重合的,但又不完全重合。刑事再生证据一般是行为人为掩盖犯罪事实真相以逃避刑事追诉为目的而进行的,而派生证据的产生和形成并不是以掩盖犯罪事实真相、逃避追诉为目的,仅是其形成来源于转述、传抄、复制。两者的证据规则适用也不相同,因此两者不应等同。1①进行的各种活动而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总称。第四种观点称这类再生证据为派生证据,是指被告人或行为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为掩盖犯罪,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反追诉活动中产生的,侦查人员依法通过必要的侦查手段所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证明‘原生证据’存在或证明反

5、侦查活动存在的一切事实材料。第五种观点同样称这类证据为派生证据,是行为人为掩盖犯罪事实真相以逃避刑事追诉为目的而为的反追诉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证据。第六种观点认为,是指否定之否定犯罪事实的一切证明材料。即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继而实施否定犯罪事实的活动,故能证实否定犯罪事实的一切证明材料。由于篇幅限制,笔者不对上述观点的差异展开讨论。我们认为,刑事再生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掩盖犯罪事实真相以逃避刑事追诉为目的而为的反追诉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证据;或者是司法人员为取得证明案件

6、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而有意识地培植再生证据。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掩盖犯罪事实、隐藏包庇犯罪人、隐匿犯罪证据等逃避责任追究活动中形成的,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而司法人员为取得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而有意识地培植再生证据,则是从正方向“培植”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刑事再生证据一般形成于侦查阶段,所以刑事再生证据的形成主体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值得研究的是,刑事再生证据是否可形成于在审判阶段?即被告人是否可称为刑事再生证据的形成主体?我们认为,被告人也可成

7、为刑事再生证据的“制造者”。如在赵大军强奸案②,被告人赵大军在侦查阶段做了有罪供述,开庭审判时翻供,致使认定其强奸犯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回看守所后得知自己可能被判处无罪时异常兴奋,遂向同监室的“亲密室友”讲述自己犯罪经过,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同监室的其他犯人就被告人的陈述所作的证言,就是刑事再生证据,被告人就是刑事再生证据的形成者,所以刑事再生证据的形成主体并不局限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也可成为刑事再生证据的形成主体。问题是司法人员可否成为刑事再生证据的形成主体?例如,行贿人为争取从轻处理,配合检察机关侦查活动,故意与受贿

8、人就受贿时间、地点、方式、金额、严格地讲,再生证据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可能存在再生证据,将再生证据仅局限于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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