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政函〔2009〕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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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YDR—2009—00014浏政函〔2009〕304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现将《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水泥混凝土搅拌站补偿补助费标准二○○九年七月十八日—17—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现将我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实施主体的职责和要求(一)实施主体及其相关部门职责。1.为切实加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组织领导

2、,市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主管国土、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公安工作的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生物医药园、制造产业基地、农业园、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局、民政局、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规划局、房产局、市政府法制办、城建集团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设在国土局内),市征拆办负责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项目的概算审核和方案审查等业务工作。2.市国土局: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

3、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和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17—民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4.民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村务公开等工作。5.公安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

4、分户;协助搞好征地范围内的户籍调查核实等工作。6.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工作;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二)有关要求。1.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主动、协调配

5、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违反程序—17—拆迁,不得违反规定安置,以确保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平衡。2.所有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均应报市征拆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严禁擅自变通或执行走样。3.严格按政策标准实施补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费用。4.严格管理征地补偿资金帐户。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市征拆办专用帐户,未足额存入或者市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经审核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公告,不得实施拆迁腾地。5.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对符合进入公告程序的征拆项目,必须依法发布征地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对乱开政策口子、弄虚作假、工作不力、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二、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一)关于房屋合法性认定。1.房屋合法性应严格按照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第17条规定进行认定。2.无法准确界定房屋建设年限的,按以下原则认定:—17—(1)以1987年农房清查资料作为参考依据;(2)调取国土部门房屋建设航拍资料作为证明;(3)由被拆迁人提供证明材料,乡(

7、镇、街道)、村证明,市征拆办经核实后,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无投诉举报的;(4)上述方法均不能证明的,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第二条第三项“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市征拆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5平方米的据实补偿”规定执

8、行。3.对超面积建房进行了收费或罚款处理,但未补办有关手续的,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4.原不在规划区范围内、现已纳入规划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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