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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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2006年7月第4期(总第137期宁夏社会科学SocialSeieneesinNingxiaNo.4.Ju1.2006C,en.No.137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车辉(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共同危险行为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并无规定,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比较模糊,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应强调:主观方面,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且非致害人有推定的过错;客观方面,行为人行为应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关联性,实际致害人不能确定;因果关系应为择一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人承

2、担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法律对无辜的加害人与无辜的受害人利益的取舍.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推定过错;连带责任中图分类号:DFS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292(2006)04一OOO7—04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可能,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这样一种致害行为.法律推定数人均实施了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准用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孤.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共同危险行为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未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明确的阐释,因此,在客观上将共同危险行

3、为的认定推向理论.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1.非致害人过错的理解.多数学者都承认共同危险行为中非致害人对于危险的形成是有过错的,但他们的分歧点在于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否是构成过错的必要条件.有学者认为,有损害事实才有过错幢一.过错的成立须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没有损害的发生也就无所谓过错.而危险行为人中的非致害人的行为尽管共同造成危险状态,但并未实际致害,这些行为人也就不存在过错.另有学者认为,损害事实和过错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因为现实中行为人有过错却未致人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开枪打人未中,他人并无伤亡,却不能否

4、认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人要为此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损害事实的存在并非构成过错的必要条件.尽管行为人的过错大多会致人遭受损害,从而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实践中行为人有过错却并未致人损害的例子并不罕见.倘若只有损害事实发生,行为人才构成过错,那么,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要件的存在实无必要.因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共同的过错,客观上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损害结果是每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的合力行为,各行为人主观意识上和客观行为上与损害结果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但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既有实施危险行为人又有实施致害行

5、为人,不是每个危险行为人都实施了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只是其中个别人的致害行为所致,他人并无加害的故意或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可见,就损害结果而论,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对共同危险行为非致害人过错的理解一定要注,意区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危险行为与致害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实施了这种危险行为的本身,就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造成危险情势就是有过错,并不要求一定要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过错.如果非致害人对危险的形成具有事实上的过错,则法律推定其对损害结果也具有过错,这种过收稿日期:20

6、00—04—24作者简介:车辉(1964一),女,新疆米泉市人,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1——错是其承担责任的依据.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只要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免责.这种理解区分了两个层面上的过错,既可以解释非致害人承担责任的依据,Y-N以解释非致害人在特定情况下免责的现象,还符合侵权行为过错的含义.因此,在构成要件层面上,笔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非致害人有推定的过错.2.非致害人过错的内容.大多数学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过错仅包括过失,而不

7、包括故意,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法律之所以设置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目的就在于当实际致害人不明时,适当地平衡非致害人与无辜受害人之间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依一般侵权理论,致害人不明时,无辜的受害人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而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确立,使受害人可以从共同危险行为人处得到赔偿,同时,面对经济力量强弱不一的共同危险行为人,连带责任可以提高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靠度.当然,非致害人若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免责.如果在共同危险行为人因过失而致损害后果产生时,尚且能牺牲非致

8、害人的利益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让非致害人承担责任,那么,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部分或全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心态时,即在无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有人故意,有人过失,甚至均有故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又不能确定是谁所为,此时,他们的主观恶性更大,更有必要向受害人利益保护方向倾斜,更应追究危险行为人的责任.应当指出,这种情况与狭义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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