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会召重新鉴定申请1

马会召重新鉴定申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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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刘亚平,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马会召辩护人地址:郑州市商务内环路15号世贸大厦B座1301,联系电话:18638010099。申请事项:对马晓伟等盗窃案第三起中马会召的涉案物品重新进行价格鉴定。事实与理由:被告人马会召盗窃案正在贵院审理中。申请人作为被告人马会召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研究案卷证据材料,对案情有了详细了解。现申请人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对新密市价格认证中心2010年9月10日出具的【新密价认字(2010)第092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具体理由如下:一、0926号鉴定结论书程序严重违法。1、鉴定人员根本就没有鉴定资格。该鉴定

2、书中显示鉴定人员有两人,分别为“陈彩红及李天华”。而本律师在对国家发改委鉴证机构和人员信息查询后发现,新密市价格认证中心注册的国家法定的价格鉴证师只有六人,该六人名单中根本就没有本案的鉴证人员陈彩红和李天华。也就是说,本案的鉴定人员根本就没有鉴定资质,是在违法鉴定。如果有资质,鉴定书应附带该两名鉴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而该鉴定结论书也没有。2、鉴定人员的人数违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以及《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第6条的规定每次鉴定业务应该由三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而本案的鉴定结论书却只有两名鉴定人员,而且全没有鉴证人员资格,因此,该鉴定结论程

3、序上严重违法。二、鉴定过程也是不科学和违法的。1、本案涉案的物品根本就不在案,根据《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条例》第19条之规定,对鉴定资料不全的物品、灭失的物品,应在鉴定结论中注明。该鉴定书却并未予以任何说明。2、公安机关提供的所谓的检验鉴定的材料,只有受害单位出具的证明一份(卷三158页),其没有提供涉案物品的购买发票等依据以及相关的其对涉案物品具有所有权和原始价值的证据,同时,在卷三159页被告人郭学明的2007年刑事判决书中也明确显示,在2007年3月份,郭学明伙同他人在同样的地点盗窃了210米的同样型号为1200*2*0.4的通信电缆,本案的发案时间为2006年底,也就是说,在本

4、案盗窃事件发生之后,备用的通信电缆还有,所以郭学明又伙同他人盗窃了这一段的通信电缆。而从2007年郭学明案发案时同一位置点,受害人单位已经知道失窃却并未发现本案这三起案件,只能说明被害人单位自己就不清楚什么时候丢失了电缆,丢失了多少电缆,其自己说法也前后矛盾,是不可信的。而鉴定机构依据受害人证明鉴定明显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新密市价格认证中心所做的价格鉴定结论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的依据和过程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性、正确性和公正性都存在严重的瑕疵,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特申请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重新进行价格鉴定。此致新密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刘亚平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

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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