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被告答辩状

借款纠纷被告答辩状

ID:1202082

大小:32.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7-11-08

借款纠纷被告答辩状_第1页
借款纠纷被告答辩状_第2页
借款纠纷被告答辩状_第3页
资源描述:

《借款纠纷被告答辩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王××,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电话××××住址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高庙村寺沟村8组答辩人李××,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住址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高庙村寺沟村8组诉讼代理人: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37148510。被答辩人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民。职务:董事长。电话:63500288.地址:廛河区启明南路名车苑。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夏公司”)诉答辩人王占州、李枝娃借款纠纷一案,答辩人答辩如下:一、王占州从来没有

2、向新华夏公司借款。新华夏公司起诉王占州要求返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按照新华夏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王占州在购车过程中委托新华夏公司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新华夏公司对汽车消费贷款进行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王占州与新华夏公司形成一种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受委托人新华夏公司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被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王占州与平顶山瑞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东风牌半挂牵引车一台,价款268600元,并委托新华夏公司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事项

3、。但由于新华夏公司的原因,个人消费贷款事项并没有办理,银行没有给其贷款,因此王占州也就不可能向“银行借款222000元”。按汽车消费贷款流程,所贷出的款项应直接划入汽车销售单位,而不是交给借款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新华夏公司应就该笔借款向洛阳银行提供担保。新华夏公司作为委托合同一方的受托人,却并未完成为王占州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委托事项。而王占州为购东风牌半挂牵引车,先后向其汇款205250元,但此款新华夏公司并没有支付给车辆的销售单位平顶山市瑞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瑞东公司”),却直接支付给了十堰瑞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但该公

4、司却并非销售合同约定的销售单位。王占州在委托新华夏公司办理其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双方约定的银行借款是222000元,此款视为王占州对银行的借款,而不是借新华夏公司的钱。由于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没有办成,故而这一笔银行借款就根本不会存在。虽然在提车单中写明“银行借款222000元”,但新华夏公司对把该款项实际交付给王占州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贷款为条件。按照《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规定,“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新华夏公司”只有在其实际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时该上述合同才会生效。因王占州的银行借款

5、合同没有生效,新华夏公司称王占州向其借款222000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针对新华夏公司提出的《借款购车提车单》,单据内容系其伪造,王占州本人对此毫不知情(包括日期、车价款、银行借款等除签名之外的全部内容)。之前新华夏公司曾叫王占州在一张空白借款购车提车单上签字,其用途也只是为了方便以后办理银行借款之用。需要说明的是,王占州本人已于2009年12月1日在平顶山瑞东公司把车提走,何来第二日在洛阳新华夏提车之说?再者,该提车单上没有新华夏公司的公章以及相关业务办理人员的签字,其证明效力明显不足。二、新华夏公司要求李枝娃承担222000元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没有

6、任何依据。李枝娃并不是本案所涉车辆的购买者,也从未向新华夏公司借过款。而且李枝娃本人此前对王占州与新华夏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王占州向银行借款等事项毫不知情,所以新华夏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综上所述,新华夏公司要求王占州、李枝娃连带承担向其借款222000元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此致廛河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