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腐败的特征、成因及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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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司法腐败的特征、成因及治理对策姓名:王泽俊指导教师:周爱春摘要: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就没有保障。因此,要坚决防治司法腐败。针对目前我国的司法腐败问题,本文就其主体的特权性、形式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后果的危害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深刻地揭示了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涉及到思想、制度和体制、监督机制以及社会风气等多个层面。应当肯定,我国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上已下定了决心、加大了力度、取得了成效,但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缺陷,尚需进

2、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及完善制度和体制、健全监督机制。关键词:司法腐败;特征;原因;对策。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司法的廉洁与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备条件之一。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能具有权威,社会才能稳定,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司法腐败,则毁灭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理无处说,冤无处伸,从而使人民丧失对国家、对法律的信任,人心背离,社会动荡。在我国,司法腐败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左右。当前进行的

3、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一丑恶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已经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的声誉,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消除司法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维护与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和强化监督职能已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一、司法腐败及其基本特征对于什么是腐败,中国学者时运生认为:“中国当今腐败现象的实质,也就是公权私用和公权滥用”。参考文献:时运生:《论公权私用、滥用的动机和条件》,政治与法律,1996(2),第4页;此界定的“腐

4、败”是广义上的“权力腐败”12,而司法腐败则只是权力腐败的一种,司法腐败的本质是司法权力运作过程的腐败,是权力腐败的一种类型,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加以解释:首先,司法腐败发生在司法权力的运行过程、运作行为之中。诸如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对依法应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对犯罪分子重罪轻判等。其次,司法腐败的基本形式是司法权力与金钱或其他利益之间的交易。比如,某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但法官接受了被告人的贿赂,结果仅仅对被告人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这是司法腐败最典型的方式。再次,司法腐败的主体,即可能是司

5、法人员,也可能是司法机关。如法官接受贿赂之后,作出了有利于行贿者的裁判;司法机关以司法权力作为交易的筹码,为整个司法机关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说前一种司法腐败追求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后一种情形追求的则是司法机关的团体利益。可见,司法腐败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所赋于权力的滥用。具体地说,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目前,暴露出来的司法腐败现象主要有以下特征:(一)主体的特权性司法腐败是发生在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其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职务和权力,包括侦查权、检察权

6、和审判权等。他们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演化了种种腐败行为,以“特权”作为交易的资本。例如,浙江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吴伟虎在行使办案、办车牌、解冻资金和被扣物资等职权的过程中,将手中的权力充分地物化,索贿受贿的总额达160余万元。在审讯中吴伟虎说出一句官吏发财致富的实话:“我的手中之权便是本钱!”。范夫:《司法腐败面面观》,决策与信息,2004年第七期,第25页;一些手中握有实权的司法腐败者的贪婪情况可见一斑,利用“特权”大捞特捞。(二)形式的多样性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行为渗透到侦查、起诉、审判、改造、减刑、假释、暂予监

7、外执行等各个环节,从吃请受礼、受贿索贿发展到与黑社会性质集团相互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沈阳在查处刘涌黑社会性质集团12犯罪案时,揭露出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贪污、受贿和泄露国家机密,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副院长梁福全和焦玫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多人腐败案件冯迟:《要案公告--中国司法腐败反思》,中国城市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期间形式多样不言而喻。(三)行为的隐蔽性司法人员具有特定的身份,由于职业关系,反侦查能力较强,他们对法律本身及违法犯罪后应承担的责任有着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因此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是在

8、“执法”的名义下进行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行为,犯罪既成事实也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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