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论文《船舶碰撞致船员伤亡损害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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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论文《船舶碰撞致船员伤亡损害的法律救济-->船舶碰撞致船员伤亡损害的法律救济---论《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的适用船员作为海上运输的主体,围绕其人身权益的各种法律关系是海商法的重要调整内容。各国民法中均规定了人身权是独立于财产权的又一基于民事权利,规定了人的生命健康遭受侵害时的侵权责任。同时在船员劳务(劳动、雇用、聘任)合同中又将单位(雇用人)提供安全环境和工作条件、合理保护船员生命健康作为一项重要的合同内容,从而使单位因船员在任职期间遭受生命健康的损害而负有违约责任。如何看待船员任职期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时的法律救济问题,在我国海商法学界尚未达成明确共

2、识。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的法律适用是这一问题的缩影,并试图通过对该条款的分析,对这一法律救济问题作初步探讨。关键词:船舶伤亡损害法律救济海商法《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该条款涉及了四个问题:“第三人”的范围、过失船舶的责任划分、过失船舶的责任承担、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一、“第三人”的范围:应包括船员1.生命健康权是船员的独立权利因船舶碰撞遭受人身伤亡的“第三人”是指独

3、立于碰撞双方,其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这不同于诉讼程序上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中将“第三人”定义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碰撞中的“第三人”因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对碰撞一方或双方均有独立诉权,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位置。“船舶碰撞中的受害船舶所有人和人身伤亡受害人或其家属,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因同一侵权行为侵害了各自不同的民事权益。他们作为诉讼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接受法院判决的约束,这完全是两个独立之诉。”只是因为该款规定的目的之一是明确碰撞双方之间的

4、关系而将人身伤亡受害人定义为碰撞双方外的“第三人”。当今社会人身依附关系早已受到驳斥并不复存在,任何自然人都是其生命健康当然的、唯一的“所有者”,这一权利是绝对的、排他的,受到了各国法律的保护。船舶碰撞造成的往往是一方或者双方船上人员的伤亡,如船员、旅客、引航员、货物押运人及其他人员。有的船东也可能在船上而受到了伤亡损害。在古代,船东往往与船员一同驾驶操纵船舶从事海上运输,他身兼数职:船东、船员,甚至还冠以货主的头衔。随着航运经营、船舶操纵的专业技术化,船东与船员的身份分离,只有少数船东在船上任职,但仍是船舶及其自身的所有人,尽管船舶碰撞造成其自身财产损失、人

5、身伤亡,却不属于“第三人”的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船员”的定义不尽相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31条的规定,船员是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提供劳动和技能并获取报酬,享有其他待遇。根据我国航运实践可以将船员分为两种:1.与船东订有书面劳务(雇用)合同的船员;2.与船东之间没有书面劳务合同,船东与其雇用人之间签有船员聘用协议。我国外派船员多属这种情况。船舶碰撞使物体之间相互作用造成船员受击、或者溺水,或者因碰撞引起火灾、爆炸,船员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受到损害。例如在渔汛期,其外籍船航行于渔船繁密海域,与某拖网渔船发生碰撞,该渔船折为两截,船员

6、落水,有伤有亡。假如由于船员与船东之间存有任职关系而否定了船员独立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将会得出船员人身依附于船东这一不正确的结论。因此不论船员与船东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船员都应属于“第三人”的范围。2.船东对船员的人身伤亡承担转承责任船员在船上任职期间参与船舶的驾驶与管理。船舶碰撞的过失究其实质是船员驾驶、管理船舶的过失,即“具有通常技术和谨慎行事的航海人员……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过程中,应该预见碰撞损害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应该防止碰撞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没有防止,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或不为。”《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或其行为致

7、害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司法解释,也确立了雇主对雇工间接行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涉外规定,’)第2条也规定了,“船舶所有人……等的受雇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伤亡的,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M雇工在执行雇佣合同规定的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被告。’,《日本民法典》第715条第1、2款规定,雇用人……对于受雇人在事业执行中的侵权行为(加于第三人的损害),必须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代雇佣人监督事业者,亦从其规定。这种对间接行为负责的内容在《外派海员协议范本》(CCOSEChin

8、a)中也有所体现:“船员在雇佣期间,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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