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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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放军第150中心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报告要求(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务处,各科室向医务处报告实行电话及书面报告。医务处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及院长报告,经院长批示后,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直报在规定

2、时限内向分部卫生处报告。(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6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三)、医务处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医院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电脑、网络等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四)、 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3、报告时限1、医院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限如下: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6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2、各科室在半小时内电话向医务处上报,书面上报时限如下: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2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半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五)、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

4、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6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 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六)、医院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二、事件调查处理(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医务处配合科室积极采取措施,并

5、对患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维持好正常的医疗次序。(二)、科室配合医务处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分析整改成效、院科两级进行资料汇总。   三、监督管理(一)、医务人员6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给予相应处罚。(二)、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此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对改进情况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

6、)、对认真执行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科室,可予表扬和奖励,并对发生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予追究责任。(四)、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每月的院科两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四附则(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6(二)、医务处负责全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三)、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四)、

7、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五)、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六)、本制度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解放军第一五O中心医院二O一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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