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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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继承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的接受被告王桂兰、谢鹏的委托,指派王冰光律师担任被告王桂兰、谢鹏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代理人通过听取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相关必要的调查,结合庭审中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和被告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双方的质证结果,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苏庆兰并没有放弃对谢仁盈遗产的继承权。1、谢仁盈去世后,作为妻子的苏庆兰享有本案诉争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并依法享有对其丈夫谢仁盈遗产(诉争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的继承权;2、根

2、据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显示,苏庆兰曾放弃了对丈夫谢仁盈的遗产(本案诉争房产)的继承权。但是,根据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11)郑二证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显示,该(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已经被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苏庆兰曾经的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为也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该放弃继承行为已经无效。二、谢荣应该享有对谢仁盈遗产的继承权。1、苏庆兰夫妇一直公开承认谢荣是其儿子。(1)根据苏庆兰于2004年2月3日在郑州市二七公证处所做的谈话笔录显示,苏庆兰承认谢荣

3、是她们夫妇的儿子。该上述谈话笔录业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2011)二七行初字第423号行政判决书中作为谢华提供的有效证据予以认定;(2)根据2004年2月3日苏庆兰与谢荣签定的赠与合同显示,苏庆兰“自愿将该房产(诉争房产二分之一产权)赠与给我的儿子谢荣所有”,谢荣“接受母亲赠与的上述房产”,且该《赠与合同》有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04)郑二证民字第61号公证书证明。可见,苏庆兰、谢荣二人在世时,一直以母子相称;(3)根据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显示,苏庆兰承认谢荣为其与丈夫谢仁盈

4、的儿子。虽然该上述公证书已经被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11)郑二证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撤销,但该公证复查决定书并没有否认谢荣是苏庆兰儿子这一事实;2、由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11)郑二证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并没有否认谢荣是苏庆兰儿子这一事实,只是确认了(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中遗漏了继承人谢华,苏庆兰、谢荣“隐瞒谢华系被继承人谢仁盈女儿的事实”;3、谢仁盈、苏庆兰所在小区的老邻居都知道谢荣是苏庆兰夫妇的儿子,同情谢荣夫妇的遭遇,并且都在得知谢华也系苏庆兰、谢仁盈夫妇养女后,对谢华近二十

5、年不赡养老人的行径深为不满,愿意向法庭作证,谢鹏、王桂兰囿于实际情况,谨向法庭提交以下证人证言:(1)谢仁盈、苏庆兰生前所在小区的老邻居王琦玲出具的证人证言;(2)谢仁盈、苏庆兰生前所在小区的门卫刘子平、朱梅枝夫妇出具的证人证言。对于上述证人证言,还需要法官进行实地走访,详加调查;4、王桂兰嫁给谢荣时,一直都以为谢荣是谢仁盈、苏庆兰夫妇的亲生儿子,并且一直和谢荣一起,跟随父母共同居住,赡养父母多年并为其养老送终。(1)谢荣1981年上班时,还未结婚;(2)王桂兰认识谢荣时,由作为父母的谢仁盈、苏庆兰出面做媒;(3)王桂兰跟

6、谢荣结婚后,一直跟随父母谢仁盈、苏庆兰共同生活;(4)谢荣一家三口于1994年随父母搬进南建中街1号院居住,方便照顾退休后体弱多病的父亲;(5)谢仁盈、苏庆兰生前所在小区的邻居王琦玲、门卫刘子平、朱梅枝夫妇的证人证言;(6)2001年谢仁盈去世后,由作为儿子的谢荣出面为其办理治丧事宜;(7)谢仁盈去世后,有谢荣出面为其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发讣告及邀请谢仁盈生前亲朋进行祭奠活动(治丧),购买墓地和办理墓地认购证,并有谢荣出面到派出所为父亲谢仁盈注销户口;(8)2004年3月,郑州市二七公证处连续出具了(20

7、04)郑二证民字第59号、第60号、第61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都确认了一个事实,即谢荣和其母亲苏庆兰共同居住在本案诉争房屋内;(9)2006年谢荣去世后,谢荣妻子王桂兰独自承担起照顾年迈多病的婆婆苏庆兰,直到苏庆兰2010年去世;(10)2010年苏庆兰去世后,有儿媳王桂兰、孙子谢鹏出面为其办理丧事,办理遗体火化证明以及到派出所为其销户,期间谢华未曾过问。对于上述事实及证据,希望法庭详加调查。另:关于谢仁盈的医疗费用单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墓地认购证和郑州邙山陵园墓地证以及苏庆兰的医疗费用单据、居民死亡医学

8、证明书和遗体火化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还有已经被注销户口的谢仁盈、苏庆兰夫妇户口本均有被告持有和保存,原告谢华不能够提供任何关于父母就诊以及丧葬的证明原件,这说明了什么?其一,谢荣、王桂兰夫妇一直跟父母生活,在赡养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其二、谢华未尽丝毫赡养父母的义务。5、谢荣曾于上世纪70年代来到郑州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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