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备)法硕考研刑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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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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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在前面的话:为广大法硕考生编写一份专业课备考笔记,一直是我的一个梦想。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机会实现。最近单位的工作不多,便把笔记本带着,躲在存放器材的小房间里,基本算是完成了这份刑法笔记。我尽量压缩页数,如果使用fineprint软件再双面打印的话,也就8页,可以随身携带。希望能给考生有所帮助,也欢迎大家经常光临知识宝库考研社区法硕版http://www.1zhao.org/forumdisplay.php?fid=13。有什么意见的话可以给我留言,便于在制作其他科目笔记时改进。----------Richard311第一部分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1、刑法概

2、念: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刑法渊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1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定;(中国没有明确的附属刑法)3、刑法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二)刑法之法律特征1、调整对象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2、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3、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要严厉的多(三)刑法之机能(分析上没有,但补充以加深理解)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

3、发挥的作用1、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刑法是面向未来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例1:如张三偷钱,没人管,那么别人也会去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传染。例2: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复制自己以前的行为。(其本身无正常意识)。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2、保护法益机能:刑法能够保护而且值得保护的利益。例如:刑法认为男子的性权利不值得保

4、护。当侵害的法益发生变化时,罪名也随之发生变化。(转化犯)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四)刑法的目的1、惩罚犯罪2、保护人民。(五)刑法的解释→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按解释的效力分为: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二、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第3、4、5条)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一)罪

5、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是:法定化、明确化。(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公民自由,实现法治的要求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的要求。3、平等适用刑法是预防犯罪的要求4、平等适用刑法是人们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得到尊重的欲望(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刑罚设定的合理体系。罪刑相适应原则既制约量刑,也制约定罪。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如累犯、特别再犯、减刑、假释)三、刑法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应从空间与时间

6、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空间效力要解决的是刑罚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有适用的效力,是以一定的地域范围还是在一定的公民范围还是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准则,从而有所谓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而产生普遍管辖原则:1、属地原则(第6条)第一,针对的对象的国内犯、而其他三个原则是针对国外犯罪的,属地原则是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第二,“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关键的是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论1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就属于我国领域内;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我国也有管辖权。第三、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

7、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遍在说);行为地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要特别注意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第四、属地原则之运用有一个具有实质性的例外,即第11条的规定(对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适用我国刑法);2、属人原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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