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里斯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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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解读《里斯本条约》戴炳然【专题名称】国际政治【论文网络来源】http://www.csscipaper.com/D7【论文期刊期数】2008年08期【论文期刊来源】《欧洲研究》(京)2008年2期第53~65页【作者简介】戴炳然,复旦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教授【内容提要】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宪法危机”之后,《里斯本条约》的签署是欧盟近年的一个亮点。尽管《里斯本条约》从制宪上退了回来,重新走上了修改条约的老路,但该条约吸纳了宪法条约的精粹,调整了欧盟的体制,拓展了欧盟的活动领域,改善了欧盟的决策机制,完成了欧盟当前急需的一些改革。经历了过去二十年间的几个飞跃

2、,特别是实现了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扩大,欧洲一体化需要有一段时间进行调整和深化。《里斯本条约》如能获得各国批准生效,将为此过程提供必要的体制保证,从而成为一体化进程中新的里程碑。【关键词】欧盟/欧洲一体化/《里斯本条约》2007年10月18-19日,在欧洲理事会里斯本非正式会议上,欧盟各国的国家或政府首脑会议,通过了由政府间会议起草的一项“改革条约”文本;这个以“里斯本”为名的条约,于12月13日在里斯本吉罗尼莫斯修道院(JeronimosMonastery)由各成员国国家或政府首脑和外长正式签署。在《欧盟宪法条约》被两年前法国与荷兰全民公决否定后启动的这个

3、条约修改过程,堪称欧盟历史上最迅速的一次,从2007年6月22日欧洲理事会布鲁塞尔会议决定召开政府间会议起草条约文本到它的正式签署,前后只有半年时间。有了宪法条约的前车之鉴,除了非此不可的以外,①各国政府大约不会将它的批准付之前途难卜的全民公决。加上个别“有问题”国家的政权向亲欧方向转换,以及条约为英国等设计的“例外”(opt-out)条款和过渡条款,该条约应比宪法条约有更好的批准前景,或许有可能按条约要求在2008年间由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制宪要求完成批准手续,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笔者将《欧盟公报》上发表的该条约文本,②与2004年宪法条约草案③

4、作了粗略比较,由此得到的一个基本结论是:《里斯本条约》所放弃的主要是宪法条约中与宪法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词语和内容,如“宪法”、“欧盟外长”、盟旗、盟歌等,但吸纳和保留了它的精髓和基本内容,并对现行欧盟体制作了相当重要的调整与改革。本文将尝试对《里斯本条约》作一解读,介绍该条约的基本内容,并对其含义作些简要探讨。就其性质而言,《里斯本条约》(以下简称里约)和在它之前的《阿姆斯特丹条约》(阿约)与《尼斯条约》一样,是一项修改已有条约的条约,换句话说,除了修改条款外,里约本身并不包含什么实体性条款。条约正文共7条:第1条为修改《欧洲联盟条约》(马约)的条款(第6

5、2条款);第2条为修改《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的条款(第294条款);第3至第7条为最终条款,即有关条约限期、附件、批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另外,还有附录于条约的若干议定书和声明等。但它对欧盟与欧共体条约的修改相当广泛,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一些方面。9一 改革了欧盟的体制里约对欧盟的体制作了相当重大的改革与调整,主要包括下述重要内容:1.欧盟取代欧共体,并赋予欧盟以法人地位里约以“欧洲联盟”(欧盟)取代“欧洲共同体”(欧共体),④使之成为唯一实体,⑤并赋予它以法人地位。1992年的马约在欧共体之上建立了“欧盟”,但并没有赋予它以法人地位。究其

6、原因,在于当时的欧共体终究只是一个经济实体,而欧盟的职能明确地超越了经济领域,给它以法人地位带有重大的政治含义,这不是所有成员国都愿意接受的。因此,里约以欧盟取代欧共体,不是简单的正名而意味着体制上的突破,或许可以认为是朝着创立一个政治实体走出了重要一步。欧盟取得法人地位,意味着它可以参加相关的国际谈判、缔结国际协定和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欧盟派驻第三方国家的使团,也将由现在的“委员会代表团”(CommissionDelegation),改称为“欧盟代表团”(UnionDelegation),并受高级代表的领导。2.调整欧盟条约的结构与此相呼应,里约保留了

7、《欧洲联盟条约》(马约)的名称,而将《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改名为《关于欧洲联盟运行的条约》(“TreatyontheFunctioningoftheEuropeanUnion”),并确定这两个条约为欧盟的基本条约,即凡泛指欧盟条约之处应理解为同时包括这两个条约。里约还对两个条约内容作了调整,马约更着重于确定原则而《罗马条约》则侧重于规范机制与程序,这种分工使马约在形式与功能上更接近于宪法。3.突出欧盟体制的民主原则里约在马约中新写入了一编“关于民主原则的规定”,内容如下:(1)成员国国民即为欧盟公民,欧盟公民资格是对各国公民资格的增加⑥而

8、非取代。里约在《罗马条约》第二部分中,将欧盟公民权明确为:在欧盟内的迁徙与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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