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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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建招〔2006〕71号各地(市)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现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馈。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

2、正地评标、定标,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入库,评标专家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招标人,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法人。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专家库,是指西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评标专家库。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实施行政监督。6 第二章 评标专家条件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二)自觉遵守评标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尊重事实、坚持真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三)熟悉国家、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四)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并从事专业工作满八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在同行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中

4、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组织纪律性强,能自觉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方式:(一)个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或单位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二)填写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三)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并附职称证书发证地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八条 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招投标监管人员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被抽取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一)与工程项目

5、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二)与招标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三)与投标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四)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五)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6出现上述情况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补抽。第九条 抽出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后,当场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场参加评标。第十条 各地市(昌都、阿里除外)进行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需用的评标专家,应在依法组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昌都、阿里地区可以按照本办

6、法第二章评标专家条件要求,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分库。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三)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按照已备案的评标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四)对投标文件中的不明确之处,应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询问;(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

7、)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按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三)遵守评标纪律;(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对评标的全过程予以保密(但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招投标管理部门反映);(六)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6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基本情况发生变动,应自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离开本地10天以上者,应提前告知招投标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

8、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因评标专家主观工作疏忽大意而造成投标人应中标而未中标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因评标专家徇私舞弊行为造成国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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