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刚果金案”中的香港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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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刚果金案”中的香港司法管辖权一.关于“刚果金案”的介绍刚果民主共和国向中国中铁提供开矿权,换取后者于刚果投资大量基建,却遭一美国基金公司以刚果债主身分,要求截取中国中铁1.02亿美元基建投资费抵债。刚果以“绝对外交豁免权”阻止基金公司追债,去年遭上诉庭裁定败诉,刚果不服向终院上诉,要求终院就外交豁免权提请人大释法。若终院同意提请人大释法,将是香港回归以来法院首次主动提请人大释法。过去3次人大释法包括99年居港权、04年特首及立法会选举办法及2005年补选特首任期,均由特区政府或人大主动提出释法,从未由终院主动提出释法。刚果一方认为,提供矿产予国营的中国中铁,以换取中国中铁于当地投资大量

2、基建,包括高速公路、机场、医院及公营房屋等,这属两个主权国的国家行为,根本不容香港法院作出裁决。观点获高院原讼庭法官芮安牟接纳,原审时刚果获判胜诉,令美国基金公司FGHemisphereAssociatesLLC不能向中国中铁讨债。但刚果于原审时提出,即使主权国的国家行为说法不成立,刚果在港也享有“绝对外交豁免权”,即主权国于香港法院获无条件豁免,令刚果毋须还债。此说法引来律政司加入诉讼,而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亦三度去信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支持刚果的说法,指内地奉行绝对外交豁免权。惟稍后上诉庭坚持本港沿用普通法制度,有关交易不能得到绝对外交豁免,以2比1推翻刚果胜诉判决。刚果上诉至终审法

3、院,由于首席法官马道立的妻子、上诉庭法官袁家宁曾审理该上诉案,故马道立须避席,改由另一位终院常任法官陈兆恺审理案件。代表刚果的资深大律师BarrieBarlow指出,外交部已3次明确指出中央政府奉行绝对豁免权,香港有责任与内地等同,免损国际关系。惟终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指出,外交部在每级法院作出裁决前,均发出一封信件重申立场,而公正的司法制度应作出独立裁决。2011年6月8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决定就美国FG公司诉刚果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这是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第一次提请释法。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于2011年9月8日就刚果金案作出最终判决,判决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上月的释法结果,香港特区法院对刚果

4、金并无司法管辖权。根据《基本法》第13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19条则指香港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在有需要时,法院应取得行政长官请示中央人民政府后发出的证明文件,以文件内容作判案依归。案件意义重大,主要有两个,一是对于中国国企对外投资有重要指导意义,因为国企对外投资最好的途径是购买能源,而肯卖能源的国家多半是负债的不发达国家,债主往往是西方发达国家,如果美国公司胜诉,则刚果(金)卖资源给中国国企的积极性将受到打压。二是本次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对于香港司法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二.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一国两制下,限制性是特区司法

5、管辖权的基本特征,完整性欠缺是特区司法管辖权的现实状态。特区司法管辖权具有国家性、授权性、独立性、冲突性、限制性与完整性的统一等法理属性。特区司法管辖权的限制来自立法、行政、管辖权排除、基本法解释、特别情况、法院自我约束等方面。影响特区司法管辖权完整性的原因有制度建设滞后、法律冲突和协调机制不健全等。一国两制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管辖权僭越”违背了特区司法管辖权限制性原则,而制度和机制构建的滞后,也制约了特区司法管辖权完整性的实现。在现有特区基本法法律架构下,防止“管辖权僭越”和保证特区第4页共4页司法管辖权的完整性,应与国家法治建设同步,在既有制度建构中加以致善,需要首先解决一些比较容易解决

6、、对一国两制可能的冲击和震荡较小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保护和保证特区司法管辖权的完整性,以期用较小的法律和政治代价,换取最大的一国两制效益。陈友清:《论一国两制下特区司法管辖权的限制性与完整性》,现代法学2006年7月第28卷第4期。客观上,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不同的解读是正常的。内地和香港的社会、法律制度不同,在同一问题上可能有着不同的理念及处理方法,在有些问题(例如包括基本法在内的法律的解释)上,两地在法律制度方面甚至存在较大的差异。即使当初起草基本法时,内地和香港的起草委员在看问题的角度、具体观点和处理方法等方面也体现出诸多不同,而基本法草案也是逐条民主讨论、广泛征求包括香港各界人

7、士在内的意见并经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通过的,最终在1989年1月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修改稿》的条文和附件逐条逐件地进行表决,除19条外,所有条文和附件均以全体委员2/3多数获得通过,至此,会议才决定将该草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张学仁:《香港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3版第48页。由此可见,基本法第19条是一条极其特殊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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