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地的十六种模式涉税及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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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地的十六种模式涉税及筹划一、买地(一)招拍挂(包括一、二级联动)最规范的拿地方式:出让土地一方为国家,没有任何税费,拿地一方,可以支付的所有款项进入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成本,没有任何争议。问题1:土地闲置费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国税发【2009】31号第27条第1款)问题2:契税问题。财税【2004】134号、国税函【2009】603号、国税函【2010】220号(契税可以计入土地成本)问题3:考虑拿地的主体问题;例如,签订土地转让框架协议的可以是母公司,如果是最后签订协议,一定是项目公司。否则,土地再转让到项

2、目公司,税收问题很严重。(财税【2012】82号)问题4: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问题。财税【2009】151号、财税【2010】70号文件。例如,某公司5亿元拍下了土地,政府又返还了2亿元土地出让金。思考:如果是直接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呢?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风险)问题5:以地换路问题。问题6:一级土地开发问题。(国税函【2009】520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问题7:拆迁补偿问题。(国税函发【1995】594号、国税函【2010】220号、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7条)(二)不是招拍挂,创造招拍挂(高价

3、摘牌)。例如:某国有企业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变为开发用地后,准备将地转让给某开发企业。第一步,国家将土地收储,支付给搬迁企业补偿费,营业税(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国税函【2009】520号文件)不征税,土地增值税(《条例》和财税【2006】21号文件,不征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第二步,国家二次招拍挂,承诺该企业拿到土地,支付给国有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在招拍挂中支付;此时,政府出让土地,没有任何税费。(建议此时同政府商议,摘牌价格高一些

4、,以增加未来土地成本,而拿到地的拆迁一方,享受递延纳税待遇)第三步,如果该国有企业要部分房子,则地产企业保留分给国有企业的房子不卖,而是在将利润分走后,将企业股权留给国有企业来完成。总结:除了买地之外,有时政府会承诺免费将地块变性,让工业拆迁搬出,也属于这种情况。(三)直接买地。(实际是买项目)买方:直接按照支出款项作为成本费用,除了缴纳契税以外,没有其他涉税问题,最干净。卖方:涉及税收很高。第一,企业所得税;第二,营业税;第三,土地增值税,第四,涉及法律问题,第五,实质重于形式(国税函【2007】645号、财税【2003】16

5、号)。注意问题:卖地营业税的差额征收:1、差额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2、如果是招拍挂拿下的土地,卖地时是否允许营业税差额征收?(国税函【2005】83号,但部分省明确表示不允许,例如:大地税函【2006】145号、桂地税发【2009】185号,浙江允许)3、如果是购入烂尾楼,装修后销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4、法院判决书是否为营业税扣税凭证?(国税函【2005】77号已经作废)卖地的土地增值税:1、如果是直接卖地,土地增值税是否允许加计扣除?(国税函【1995】110号文件,不允许加计扣除)?2、生地变熟地的扣除项目

6、(国税函【1995】110号、国税函【2007】132号文件,允许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3、卖在建项目的扣除项目;4、不更名,实际卖项目的税收问题(国税函【2007】645号)二、购买股权(适用有地企业除了地,其他资产较少)(四)购买股权。将目标公司的其他资产先清理掉,然后卖公司100%股权,该方式是目前运用非常普遍的方式。购买方的大忌是在谈判的时候,不考虑税负问题,结果酿成大问题。卖方:只有企业所得税,没有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国税函【2000】961号、国税函【1993】149号、财税【2002】191号、国税函【2000】

7、687号)买方:税负较重,风险较大。1、股权溢价不允许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相当于对方少缴的土地增值税递延到下游来了(资本结构的一般变化,其税收待遇不变)。万科拿地多是股权模式。2、标的企业未来的税务检查风险。3、该企业既往少缴的税款遇到的税务检查风险。(不能为目标企业的过去买单,例如:过去偷税)4、该企业的其他潜在负债。5、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问题。(五)创造境外卖股权。境外卖股权。将使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下降到10%,所以如果预计到未来将转卖股权,拿地之前就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去参与拿地是最好的方式。(适用

8、于外商投资企业)(六)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转让股权。大的地产企业经常运用,但是在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颁布以后,收到了一些限制。(一)股权架构设计:1、在维尔京群岛设立控股公司;2、在香港设立二级控股公司;3、香港的公司全资控股大陆有地一方。(二)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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