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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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市财政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组织评审机构”)聘用评审专家参与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评审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参与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监控报告评审、绩效评价方案

2、评审和绩效评价报告评审等工作。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组织评审机构聘用的,以独立身份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8人员。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第四条(评审专家的条件)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被选聘的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财政管理、绩效评价、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三)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符合绩效评价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3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管理。8(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报名要求)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应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czj.sh.gov.cn),按要求填写《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

4、进行网上报名。同时,将所填报的资格申报表连同下列资料送至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2008室)。(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附复印件1份)。(二)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1份),或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三)个人业绩材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复印件。(四)1寸免冠近照两张。第六条(资格审核)市财政局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者,即获得绩效评价评审专家资格,颁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聘书》。第七条(聘用期限)评审专家聘用期为2年,聘用期内因故解聘的,由市财政局办理解除聘用手续。聘用期满,市财政

5、局将根据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及参加相关培训等情况对评审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方可予以续聘。8第三章评审专家库管理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的建立)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能适应各类绩效评价对象需要的分类评审专家库。第九条(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市财政局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的具体信息,并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入库、评审专家工作考核和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评价工作需要调整评审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第十条(评审专家库的使用)评审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机制。组织评审机构和区县财政局需要从评审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的,可通过市财政局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6、。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的权利)(一)获取被评价项目相关制度及相关情况;提出评价范围内的专业质询,以深入了解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二)在评审过程中自由发表评审意见。8(三)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行使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的义务)(一)在组织评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能否参加评审工作,确认参加后应如期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组织评审机构,以便组织评审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另请评审专家。(二)应根据组织评审机构提供的材料和其他可能途径,在评审前详细了解被评价对象的相关情

7、况,准备评审意见。(三)对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方案及评价报告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具体、可操作。(四)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进行表决。(五)按要求填写评审专家评审意见表。(六)自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未经组织评审机构同意,不得引用评价发现和相关结论。(七)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价单位及个人的好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8第五章评审专家的选用和管理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的选用)组织评审机构和区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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