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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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1  设计变更文件;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3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4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5  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6  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和安装验收记录;7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8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0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11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12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

2、案和验收记录;13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说明  本条列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的主要文件和记录,反映了从基本的检验批开始,贯彻于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结果,落实了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证据。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2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4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说明: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给出

3、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的合格条件。其中,观感受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8章、第9章的有关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的规定检查。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期,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

4、进行验收。  说明: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3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在保证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学浪费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楼备案。  说明:  本条提出了对验收文件存档的要求。这不仅是为了落实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责任,而且在有必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加固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可以提供有效的

5、依据。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后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说明:10.1.1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结构实体检验采用由各方参与的见证抽样形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对结构实体

6、进行检验,并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的重新检验,而是在相应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使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验证性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真实地反映混凝土强度及受力钢筋位置等质量指标,确保结构安全。10.1.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说明:10.1.2  考虑到目前的检测手段,并为了控制检验工作量,结构实体检主要对混凝土强度、重要结构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两个项目进行。当工程合同有约定时,可根

7、据合同确定其他检验项目和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数量、合格条件,但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当有专门要求时,也可以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应由全同作出相应的规定。10.1.3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

8、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说明:10.1.3~10.1.4  试验研究和工程调查表明,与结构实体混凝土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相同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可作为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依据。本规范给出了利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判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与否的一般方法。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判定,仍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指的混凝土强度检验,除应对现浇结构进行之外,还应包括装配式结构中的现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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