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思考

关于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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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思考引言  笔者在处理一家公司的法律事务中,股东的出资引发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公司一股东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而该股东又以同一专利使用权对多家公司进行出资,造成公司投产后多家公司生产同一产品的竞争局面,产品销路不畅,给该公司其他以现金和实物出资的股东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那么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呢?笔者通过分析专利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的弊端,提出自己浅薄的看法。一、什么是专利权?什么是专利使用权?  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

2、独占权。由此可见,专利权具有的特征:第一,排他性的支配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排除别人在竞争中使用该发明,自己可以进行独占性实施的财产权。所谓排他性的独占实施,即对该发明的实施、收益、处分等有一切支配权,排除别人使用,自己可以垄断,可以用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第二、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根据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而产生,属于权利所有人民事上的个人利益的权利。由于专利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财产性质上属无形资产,其对公司的出资也是无可厚非。  上述可以看出专利权具有排他的、独占性支配这

3、一点,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是相同的,《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二者又有区别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而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物——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人对依法授予的专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专利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将该专利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项专利并获得收益的行为。从一点可以看出专利的使用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使用权是相同的,除了没有处分权外,应当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对公

4、司的出资?  从专利权具有的特征来看,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在财产性质上属于无形资产,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由此可见,专利权可以作价对公司出资。但是,专利权以什么样的权属对公司的出资,《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既有以专利权部分作价出资,即专利的使用权,也有以专利权的全部出资,即专利的所有权。由于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所以在对公司的出资中有的股东以专利的使用权出资,享有股东权益。那么专利的使用权究竟能否对公司出资呢?目前,学术界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5、既然专利权具有财产性质,其部分专利权对公司的出资,不应受到限制;第二种意见认为,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导致对公司其他股东不公平待遇,由于专利权人还享有对专利的继续使用,使专利权人对该项专利有再次许可他人使用的机会,这就存在该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对公司的出资价值的贬值。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三、专利使用权不能对公司出资  专利使用权对公司的出资存在如下弊端:  1、同业竞争。因专利权人以其专利使用权对公司出资,该公司对该项专利具有使用权,由于该公司只是得到该项专利的使用权,那么该专利权持有人仍然有就该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6、,这样的结果必然造成后两企业之间同时使用该项专利并形成生产同一产品的竞争局面。  2、关联交易。由于两企业之间同时使用该项专利,势必造成两企业之间因生产同一产品存在交易的情形,如在生产技术、工艺、工装等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就需要两企业之间就某项技术、工艺或工装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如果不存在因同时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也无可厚非,但是,因两企业同时在使用该专利权人的专利,发生这种交易行为能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反之,对两企业中以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股东的利益就形成了侵害。  3、实际出资额减少。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

7、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由此可见,以专利权出资必须进行评估,那么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只是该专利评估价格的一部分。如某一专利持有人以其专利对公司的出资,另外一个出资人以现金对公司的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经对该专利进行评估作价为50万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如果该专利持有人以使用权出资,只能拿出20万元(受《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制),占公司20%的股权,剩余部分该专利持有人以此对其他公司出资或采取其他许可方式,如果该专利持有人遵守诚信原则,只是

8、对该专利的剩余30万元的价值进行处分,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必然造成该公司出资额减少,即该专利持有人的出资额减少,也就是该专利持有人抽回出资的行为。  4、缴纳出资额无法确认。因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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