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应用规则

《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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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全员人口信息服务和管理系统》的有关规定(讨论稿)依照《全员人口数据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全员人口数据资源管理,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及时、准确、真实地的采集、变更全员人口数据,提高数据质量,现制定《福建省全员人口信息服务和管理系统》应用有关规则如下:一、报表统计时间:第一次报表的统计时间为每月的8日,第二次报表的统计时间为每月的12日。第一次报表统计后,应认真进行报表的数据核对(逻辑审核),修改数据变更的差错,确保准确。第二次报表统计后生成本月最终报表数据。二、关于常住人口的迁移1、申请方必须在每月的5日内,完成村级报告单的所有迁入、迁出申请登记,迁入申请登记前应核实接收方

2、有无本信息以及本信息的各项内容是否相符,若接收方无信息记录或信息项目内容不相符,应要求接收方增加迁出对象信息或对信息项目内容不相符予以更正或补充;接收方在每月7日完成本地所有申请方迁入、迁出的信息的回复。32、申请方申请迁入的对象(接收方已回复的信息)应在每月8日第一次报表统计之前,完成迁入登记,同时完成好该信息的其他登记(如初婚、领生育证等),接收方完成迁出登记。3、申请方申请迁出的对象,接收方应严格按照省、市常住人口管理的有关口径予以落实,原则上在每月10日前进行回复,申请方和接收方在每月12日前完成好迁出、迁入登记(以及相关信息的登记或变更),对于个别不符合口径的(或难以界定的)双方

3、应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协调不了原则上由户籍地一方管理或提交上一级裁决,确保第二次报表统计时间前迁移完成。对个别在第二次报表统计时间尚未完成回复以及回复不同意接收的,应在每月的13日至20日内撤销申请或请求上一级裁决。上一级裁决应在每月的30日前完成。4、迁入登记时应确保户籍地和户籍地址码信息的准确无误,如果户籍未迁移的其户籍地应保持迁出地地址及地址码;村级报告单迁移登记应备注栏注明是否户籍迁移(统一为打“√”的代表户籍常住同时迁移)。5、县级将不定期的对常住人口迁移交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或交接的情况按例登记,以及不予交接的信息核实是否符合口径等情况,列入年终考核评估。三、

4、村级报告单的修正:3完成第二次报表统计,并经审核报表无差错后,应提取生成当月的信息报告单与村级上报的信息报告单进行比对,对村级上报报告单进行补充或更正,特别是迁入、迁出登记应逐一进行核实,对已经进行迁入、迁出登记的而村级报告单未上报进行补充;对村级报告单已上报,但未登记的进行备注(转下月登记或撤销)。四、镇办工作点的设置:每年的3月前应完成镇办工作点的增改工作。同时努力做好每年两委片区和协会小组的设置。五、建立全员人口数据质量动态监测机制。一是各乡镇每月应对“全员数据检查”“信息质量检查”进行提取,对不完整信息、逻辑差错信息等及时进行补充或修改。二是全员人口库个案数据,每年要开展一次进村入

5、户现场核查,从源头上核实信息。县级每年开展两次全员人口数据质量评测,并在每年的4月和10月通报给各乡(镇、街道),将全员人口数据质量纳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年度工作重要内容和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度考核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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