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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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违约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李进  【案情简介】  原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章某。  2007年12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某路320-312号1层1室,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店铺;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青浦房地(2004)预字0000936号);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306.96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24,500元,总价暂定为7,520,520元;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

2、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一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贷款方式为商业贷款,1、乙方于2007年12月28日与甲方签约,并付首付房款计1,000,000元;2、乙方于2008年1月4日前应付房款2,760,520元;3、乙方于2008年1月26日前应支付房款计3,760,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期房款1,000,000元

3、;未再支付其他款项。2008年1月3日,原、被告又签订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对付款期限再次进行了约定,协议载明:由于乙方资金困难,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付款期限改为2007年12月28日首付1,000,000元,2008年2月29日付6,520,520元,逾期按预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交房时间为付清总房价款。被告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付其他房款。2008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承诺书,承诺欠原告房款6,520,520元,此款被告承诺在2008年2月29日前付清,逾期愿意依照预售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逾期被告仍未付款。  原告此前因建造和装

4、潢售楼处欠付被告工程款2,120,142元,故原、被告后协商一致同意以此款抵扣上述房款。  原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号一层店铺,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306.96元;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4,500元,总房价款为7,520,520元;付款期限为签约首付1,000,000元,08年1月4日付2,760,520元,08年1月26日付3,760,000元;合同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期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2007年12月28日,被告已经支付了房款1,

5、000,000元。2008年1月3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与原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双方协商确定2008年2月29日付清购房余款6,520,520元;逾期按照合同的第七条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能将购房余款支付给原告。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6,520,520元;2、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自2008年3月1日起计至2008年11月26日,以未付款4,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取);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述因被告替原告建造房屋,建设工程款为2,120,142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抵扣

6、,故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4,400,378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356,4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章某辩称:被告愿意支付购房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对抵扣房款也没有异议,关于违约金由法院进行认定。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了被告的付款义务和付款时间,被告应当按期支付房款。被告逾期支付房款,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

7、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抵充债务,此系原、被告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低于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数额,此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也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款4,400,378元;  二、被告章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356,400元;  【争议焦

8、点】  本案中原告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理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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