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龙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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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原告龙际明,男,汉族,1950年4月22日生,隆回县人,隆回县电信局退休干部,住隆回县桃洪镇五社区梨子园街154号1栋1单元401号。联系电话15347392998.原告钱水英,女,汉族,年月日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洪镇五社区梨子园街154号1栋1单元401号。系原告龙际明之妻。被告龙志雄,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生,隆回县人,隆回县电信局职工,住隆回县桃洪镇大桥路10号。系两原告之子。联系电话15347392626.被告焦海云,女,1978年10月14日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洪镇大桥路10号。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龙志雄与被告焦海云于2009年5月27

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龙志雄与被告焦海云于2000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原告与被告共同商定在桃洪镇大桥路(原大桥旅社)修建房屋,地皮由原告出资,主体工程和装饰由被告出资,房屋共同共有,产权以被告龙志雄名字登记。于是在2004年9月原告出资30万元购买了地皮,被告花费28万元依约修建并装饰好房屋。房屋建成后,3两原告居住在二楼,一楼出租,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房租5000元。2009年5月27日两被告因感情不和,和平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第三条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桃洪镇大桥街58号的房屋一座及房内的家具、家电等财产归被告焦

3、海云所有,但不得擅自转让、赠与、抵押处理。焦海云身故后,该房屋财产归小孩龙思月所有”。原告知道被告离婚处分了他们的房屋所有权后,2009年5月31号向隆回县民政局送交《关于纠正次子龙志雄夫妻离婚协议的申请》,请求民政局纠正他们处分原告房屋的协议条款,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原告,我们没有权利纠正,要么要离婚当事人重新就房屋另行签协议公证;要么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原告为了维护权利,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原告遂拿起法律武器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桃洪镇大桥街58号的房屋一座系原告夫妇与被告夫妇四人共同出资购买地皮并修建而成,房屋产权由四人共同共有。两被告因感情不和,和平离婚,未经两原告同意

4、,通过协议方式违法将两原告拥有的房屋产权进行处分,已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属于无效条款,依法应予以确认无效。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具状人龙际明钱水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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