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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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出租人: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合承租人: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承租人: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直租)---------------------------------------------------------19合同编号:本《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本租赁合同”、“本合同”、“租赁合同”均指该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3年月日在签署。出租人: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04号海信慧园商务楼A座二层法定代表人:阎风春联系人:电话:传真:联合承租人: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

2、以下简称“承租人【一】”)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联合承租人: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二】”)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和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以下合称“承租人”)即本合同项下一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19合同编号: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租赁合同》并依本合同进行直租式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及承租人对设备供应商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将购入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履行相关义务。本合同项下出租人不对租

3、赁物状况或其适合于某种用途而提出任何明示、隐含担保及承诺。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双方在此根据对本合同项下各条款约定条件的一致同意,达成下列合同。1.释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但本合同上下文另有定义的除外:1.1相关法律:指对本合同双方或对租赁物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颁布的通知、命令、决定或其他公示文件。1.2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营业日。1.3本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录、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1.4租赁物买卖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供应商和

4、租赁物的选定,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租赁物买卖合同。1.5一方:指出租人或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1.6双方:指出租人和承租人。1.7租赁物:指本合同所附《租赁物清单》(详见附件一)中列示的设备和软件,以及相关附件、辅助装置、易损件、更换件及/或增添件等。2.联合承租人间的声明和保证2.1全体承租人在此确认自愿作为共同承租人接受本合同约束,并就本合同项下对出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及其他全部义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2.2本合同项下出租人需要向承租人作出的任何行动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权利的转让、金钱的返还、发出任何通知、提出任何要求等),出租人有权向全体承租人或其中的任何一方作出。出租人向承

5、租人中任何一方作出的该等行动或行为,即视为出租人适当向承租人作出该等行为或行动。19合同编号:2.1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行为,均视为已取得其他承租人同意并可作为全体承租人的行为。2.2由全体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任何一方作为共同承租人,因签署、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本合同取得权利等所产生的承租人各方之间的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均与出租人无涉,应由承租人之间自行解决。1.租赁物233.1本合同所称租赁物也为买卖合同项下之标的物。(详见附件一)。3.2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2.租赁期间4.1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起租之日起至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

6、的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且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之日止。本合同起租日是指:出租人根据买卖合同支付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3.租赁本金、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周期及方式5.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本金总共为:人民币。5.2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为五(5)年,自出租人根据其与承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编号为【】的规定向供应商(即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本合同后面条款统一表述为“供应商”)指定账户汇入购买租赁物所需款项之日(“起租日”)起算。5.3承租人应按《租金明细表》所约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日为租金到达出租人指定账户

7、之日,遇节假日则租金支付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本合同项下各期租金可由承租人【一】代表全体承租人予以支付。5.4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方式偿还,期初支付。详见《租金明细表》(详见附件二)。5.519合同编号:承租人在起租日后申请提前支付租金的,应提前30日通知出租人并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提前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19.4款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全部款项。5.1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项之后,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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