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模拟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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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总论模拟题3一、名词解释1、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3、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种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二、填空题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

2、关系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4、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20年)。8、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9、对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罪犯,应采

3、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10、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的行为,并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称之为(连续犯)。三、简答题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不一定。(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但是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危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2、简述不作为形式犯罪客观方面的条件。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

4、极行为的义务,这是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这种义务的来源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a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例如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c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B、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简述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

5、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四、案例分析题1、被告人洪某,男,1982年10月出生。1997年8月21日4,洪某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某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洪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问:(1

6、)洪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洪某表现为什么样的心理状态?有因果关系,正因为洪某赶牛入水的的先行行为,才导致了女孩出于了危险之中,而洪某又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才最终导致了女孩溺毙的危害结果;洪某对女孩的溺毙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2)根据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分析洪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因为洪某在案发时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次洪某只对法定的8种重罪承当刑事责任,而其中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洪某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长严加看管,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2、被

7、告人王某,男,17岁,初中毕业后闲居在家。被告人吴某,男,53岁,下岗工人。被告人王某某,女,28岁,个体工商户。系王某的姐姐。被告人王某在公园闲逛时,结识了吴某,日子长了当作知己。一天,当王某谈到自己没有工作靠父母给钱不够花时,吴某讲:”有本领的人可以去偷去抢,不需要向父母伸手”。王认为”有理”4。不几天,王带着刀子,躲在一处暗弄里,伺机作案。当见一个女工路过时,王就威逼她入弄,强行搜走了她的手表、金戒指和1260元现金(总价值3100余元)。并强行奸污了她。三天后,王某于深夜盗窃了一家服装商店,

8、共窃得毛料男女长裤26条。后放到其姐姐王某某家中,并告之详情,让姐姐代为保管。不久,王某在销赃时被抓获。问:(1)分析上述三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对抢劫罪和盗窃罪吴某和王某是共犯,吴某属于教唆犯,在本案中起到次要作用的从犯,王某是主犯;而在强奸罪中吴某不是共犯,因为吴某教唆的犯罪中不包括强奸行为,因此属于王某单独的犯罪行为。而王某某则并不是共犯,其只是在事后起到了窝赃和销赃的作用,而事前二者并无同谋。(2)三被告人各自的行为应成立何种犯罪?吴某是成立抢劫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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