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业务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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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担保业务法律培训目录再担保与关联概念比较再担保概述再担保业务中发现的问题探讨1再担保概述再担保的概念所谓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2对再担保概念的理解1再担保概述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有其特有的设立条件和实践意义。再担保不同于共同担保、重复担保和反担保。可以设立再担

2、保的主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再担保人享有主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再担保人的抗辩权。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3对再担保概念的理解2再担保概述再担保与再保险有类似之处,区别在于再保险是强制性的。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1995年《保险法》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

3、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二条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2009年《保险法》修正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4再担保概述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

4、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担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共同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再担保方式5再担保概述再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

5、,其设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有别于再保险。再担保的条件6再担保概述《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和业务程序(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能对被担保者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追偿。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时,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上述职能设立内部业务机构;省级中小企业

6、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对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评估、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监督为主要业务,并以此设内部机构。再担保机构的职能7再担保概述《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程序2、再担保程序(1)担保机构提出再担保申请或达到强制再担保界限;(2)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信进行再担保审核;(3)签订再担保合同;(4)按约定支付再担保费;(5)主合同履约不能,担保机构代偿后,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

7、应责任;(6)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共同对债务人实施追偿。申请->审核->签约->交费->代偿后担责->追偿。再担保的程序8再担保概述《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七、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一)风险控制1、放大倍数的选择。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倍数,具体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并报省市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审定。2、事前控制。通过资信评估、按规定比例上存担保资金、项目审核与反担保措施等以实现事前控制。3、事中控制。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

8、强制再担保系数(是指担保实际放大倍数达到进行再担保的约定比例)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4、事后控制。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实现事后控制。再担保的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9再担保概述(二)责任分担1、债权人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以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2、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以担保机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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