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抵押权的设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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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质权的设立与生效动产质权1、生效条件:一是质押合同生效,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订立形式(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法,则质押合同在订立时即可生效;二是动产合法有效交付,就是所质押的动产应当交付给质押权人占有。2、注意的问题有:一是交付不能通过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基于需要,双方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物仍由质押人代为保管,质押权人取得间接占有,这种交付会直接导致质押合同无效,所以要注意;二是双方不能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人在不能无法履行债务时,质物归质权人所有,即禁止“流质”约定,否

2、则也会导致质押合同无效。权利质权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质押合同生效,二是以上权利凭证的占有交付。2、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质押合同生效,二是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上市公司流通股的登记,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登记。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质押合同生效,二是在有关部门,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质押合同

3、生效,二是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比如在人民银行。二、抵押权的设立生效不动产以不动产做抵押的,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抵押合同生效(生效条件可参照质押合同部分),二是在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不动产主要是指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一般动产以一般动产做抵押的,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只有一个,即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但如果不登记,则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动产比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船舶、航空器等其他法律允许的财产

4、。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动产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不到工商局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的动产主要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设立注意的事项1、要注意建筑物与所占的建筑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时的关系,两者在抵押时是一起作为抵押物的,具体见《物权法》182、183和200条。2、要注意抵押物的有效性,具体见后附的《物权法》184条,如果抵押物不合法,则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产生。3、不得签订“流押”协议,即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否则抵押

5、合同无效,具体见《物权法》第186条。4、要注意抵押权与租赁的关系,防范风险,具体见《物权法》190条。5、要注意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对及担保人的影响,防范风险,比如其他担保人会在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具体见《物权法》第194条。三、《物权法》相关法条1、质权部分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

6、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

7、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

8、记时设立。2、抵押权部分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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