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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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年山东某裘皮进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价值18万美元的裘皮服装买卖合同,价格术语CIFFRANKFORT。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启运地为北京,目的地为法兰克福,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此后,买方按期开来了信用证,开证行为德国的一家银行。通知行和议付行为国内某家银行,卖方接到信用证后按期发运货物,并向议付行提交各项单据办理了议付。但是不料国内银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后遭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卖方与承运人联系得知货物早被空运单上写明的收货人即买方取走,卖方再与买方联系,发现买方以不知去向。后调查发现,该买方公司的负责人已用类似方法诈骗了国内多家企业的货物

2、。请问: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要想避免类似情况,在航空运输时该采取些什么样的措施?分析: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航空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身份证明提货,而不要求收货人凭空运单提货。采用空运方式时,卖方可以采用以下措施以提高买方付款保证:(1)预付货款(2)信用证付款,最好加上保兑,或由开证行指定国内一银行为付款行。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要求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必须作成记名收货人,填写为开证行,便于其掌握货物。2、北京一家公司出口200箱香烟,将香烟委托某无船公共承运人运输,该无船公共承运人接获后签发给货主H-B/L,并将货物交由另一家

3、公司装箱,该装箱公司签发了S-B/L,但收货人收到货物后申请质检,检验报告的结论是:200箱香烟已失去使用价值。请问:货主应向谁提出索赔?谁应该对此事承担主要责任?分析:无船承运人,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本案例中提到了两种单证H-B/L、S-B/L。H-B/L和S-B/L的区别如下:H-B/LS-B/L托运人卖方无船承运人或代理收货人买方无船承运人或代理承运人无船承运人船公司运输责任全程海上区段运费收取拼箱货整箱货

4、运输条款CFS/CFSCY/CY提单流通途径银行无船承运人转让买卖可不可证据效率托初收最终托收无效无船承运人,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在本案中,香烟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箱内货物已造成损害,无法确定货损原因、货损区段。根据货主与无船公共承运人签订的H-B/L,无船公共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应该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货主应向无船公共承运人提出索赔。无船公共承运人应对此事承担主要责任。3、某年三月,香港某进口公司与湖南某纺织

5、品出口公司签订一份贸易合同,金额为USD60000.00,价格术语为CFRHongKong,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同年5月,出口方委托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损失100箱,该出口公司与事故地的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上述货损事实。随后,香港买方数十次向该纺织品出口公司索赔,均未有结果。请问:此案中的货损应该由谁来负责?为什么?分析:此案例属于CFR条件下责任风险纠纷案,案例中的货损应由卖方来负责。本案中选用CFR条件是不合适的,买卖双方签订的对口合同对货物的交货条件CFR(即成本加运费)方式,它只使用于港口之

6、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交货地点是本案的关键,湖南为内陆省份,若要交货必须要把货物运到沿海港口装船,货物从工厂到装运港期间的风险应由卖方也即被告承担。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2000),CFR价格术语是属于装运港交货价。“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货物所有权(象征性)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买方则负责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地的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意味着,CFR条件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转移,因此货物于海洋运

7、输途中损坏或灭失由买方负责。然而本案中货损发生在交货前,损失虽是由于生产厂家所致,但在卖方承担风险的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损均应由卖方对外负责再由卖方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其风险应由湖南卖方承担。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案湖南卖方同意对货物选用CFR贸易条件,对其有不利之处。因为它必须承担将货物从工厂运至装运港口期间的风险,即使在其他内陆河港口装船,除非是有权经营国际间运输的船舶,卖方将无法取得提单而只能取得适用于沿海与内河运输的运单,从法律上讲,卖方未完成交货任务。综上,此案中的货损应该由卖方负责。4、某年8月,张先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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