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各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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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西周的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

2、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3)租赁契约。西周金文中已经出现了契约关系。西周晚期的鬲攸从鼎铭文就记载了一起土地租赁纠纷。该案约发生于公元前9世纪,鬲从向周王控告攸卫牧违约不付田租,经审理,攸卫牧败诉,并立誓:如再不付田租,就处以流放刑。这说明西周晚期已经存在土地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你,并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

3、护。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一(一)郑国、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1.公元前536年,郑国的“铸刑鼎”事件。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2.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该国法律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孔子反对。(二)“铸刑鼎“公布法律所此起的争论:子产“铸刑鼎”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孔子也反对晋赵鞅、荀寅(三)“铸刑鼎“事件产生近社会条件:1、郑晋两国特殊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道路上比其他诸候国先行一步。2、春秋时期,私学大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

4、提高,而郑晋两国又是夏商周三代的文化积淀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二、春秋时期“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1.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宣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2.拉开了成文法运动的序幕。之后各诸候国纷纷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3.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后世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法经》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公元前5世纪,魏文候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制定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5、《盗法》:有关公、私财产受侵犯的法律《贼法》: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审判、断狱《捕法》:追捕罪犯《杂法》:有关轻狡、越城、博戏、淫佚等的法律《具法》: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相当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二)意义:1.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2.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地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运行。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解释和研究。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司法机关:1、“

6、廷尉”是秦帝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审理由皇帝下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2、皇帝具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始皇“昼断狱,夜理书”。3、在地方上,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一般的案件郡县自决,重大疑难移廷尉。此外还有三老、啬夫、游徼。主要诉讼制度:1.秦代的诉讼形式已有明确的划分,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罪犯起诉,相当于今天的自诉。秦律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

7、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2.县一级的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往往派人到案发地调查或勘验,然后写出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若有必要还进行“封守”,即查封罪犯的财产,看守其家属。3、在审讯过程完结之后,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审判之后,受审者若认罪服法,则按判决执行;若其喊冤,可提出再审的请求称为“乞鞫”。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等。(1)律。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是常规法典,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2)

8、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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