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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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墅水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2008年5月7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证居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居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管理必须在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街道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

2、各项工作。第三条为了保障居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居民委员会领导,对居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公约制度,以确保居民自治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第四条本章程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管理工作规范,也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居民都必须遵守。第五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居民代表会议规则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居民会议授权决定。第七条经居民

3、会议授权,居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八条居民代表会议主要由居民代表、社区两委会成员和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组成,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每二十五户产生一名代表。撤换、补选居民代表,在原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第九条居民代表的资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

4、行应尽义务。第十条居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权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第十一条居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居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居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居民公约,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居民小组、居民

5、委员会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且不得与居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第十三条居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意图,符合大多数居民利益和民主权利。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居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并存档。第三章居务管理第十五条本居居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6、、民主监督,建立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居务公开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从居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居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居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第十六条为了增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设立居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居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居民代

7、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居务公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居民反映的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居民意见箱由居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居民意见应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宣读。社区“两委会”要重视居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居务公开栏上公开。第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居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居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休形式由社区“两委会”根据情况决

8、定。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在管理本社区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街道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社区的贯彻落实。本社区居民以及居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居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第四章居委会干部管理第二十条全体社区干部必须对居民负责,接受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理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不准做特殊居民,不准侵占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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