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历史资料-长城被破坏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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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坏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活动适用法律规定的通知长城历史资料-长城被破坏的资料破坏选举资料汇总关于打击破坏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活动适用法律规定的通知为有效、准确打击各类破坏选举活动,确保我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有序顺利,维护我县安定稳定的政治局面。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打击破坏选举活动中常见的违法犯罪适用法律规定如下:一、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予以处罚。1、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干扰选举的行为。2、煽动、攻击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

3、的行为。3、侮辱、诽谤他人扰乱选举的。4、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5、其他扰乱选举的行为。二、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93条追究其刑事责任。1、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选举现场财物的。2、在选举现场追逐、拦截他人或随意殴打他人的。3、在选举场所起哄闹事。三、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以阻碍公务予以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据《刑法》第277条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对执行选举任务的县、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

4、殴打的。2、对执行选举任务的县、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所携带的物品文件进行抢夺、撕毁、占用的。3、其他妨害执行选举任务的县、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行为。四、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以损毁公私财物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75条以毁坏公私财物追究刑事责任。1、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2、故意损坏村、镇集体财物的。五、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以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予以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据《刑法》第290条、第291条以扰乱社会秩序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追究刑事责任。1、在学校、企事业单

5、位或县、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毁坏文件材料等行为的。2、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通道的。3、占据相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的。4、在机关、广场和公共场所展示标语、打横幅、散发广告、群坐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什么是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

6、秩序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即法律规定的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过程。第二,破坏选举秩序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谓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以暴力故意破坏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

7、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所谓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的正常进行。所谓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的目的。所谓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所谓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

8、的行为,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第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对选举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情节尚不严重,否则就构成了破坏选举罪。情节尚不严重,是指仅使少数选民或者代表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致使选举结果没有严重违背民意的;破坏选举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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