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客运车辆修理通用技术条件 cj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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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客运车辆修理通用技术条件CJT4-1999CJ/T4-<1999说明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质技监督局标函(<1998)2<16号)要求,建设部对<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建设部归口的国家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项目及<1992年以前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审核。建设部以建标(999)<154号文《关于公布建设部产品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对CJ/T30-9<1((城市客运车辆修理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予以确认、发布,新编号为CJ/T4-<1999。为便于标准的实施,现仅对原标准的封面、首页、书眉线上

2、方表述进行相应修改,并增加本说明后重新印刷,原标准版本同时废止。??1202中华人民共和设行业标准市害运车辆修理通用技术条件CJ/T4-<1999Generalspecificationforrepairingvehicles0<1urbantransitsystem<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客运车辆大修修理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大、中、小客车,摩托车,元轨电萃,轨道车辆(有轨电车、地铁、轻轨等),轨道缆车,索道缆车以及其他客运车辆。本标准对城市客运车辆修理技术要求作了原则规定。未作规定之事项,各车种、车型、总成(系、系统)等修理,按各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3、但必须遵循本标准原则规定。2引用标准GB4992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GB5336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7城市公共汽车修理技术条件。23城市元轨电车修理技术条件GB7928地下铁道车辆通用技术条件]8><#004699'>B2286牵引电器基本技术条件]<#004699'>B3369牵引电机基本技术条件GB<12478客车防尘密封性试验方法GB<12480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3术语3.<1城市客运车辆主要行驶于城市市区、市郊及旅游点,用于载客并具有动力装置的车辆(含拖、挂车)。3-2首次大修间隔里程(时间)车辆从制造厂出厂起至需要第一次

4、大修的间隔里程(时间),4送修条件4.<1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城市客运车辆首次大修间隔里程(时间),大、中型客车和无轨电车一般应不低于250X<103km(或5a);轨道车辆应不低于600X<10'km(或6a),或者按制造厂规定。未规定车辆可按制造厂规定修理期送修;第二次大修间隔里程(时间),不低于首次大修里程(时间)的80%。在行驶里程与使用年限不→致时,应以使用年限为主。4.2送修应以车身(厢)技术状况为主要依据。4.3虽未达到规定里程(时间).但车辆技术状况恶化,不宜继续运行,不通过大修无法恢复技术性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6-04批准<19

5、99-06-04实施203CJjT4-<1999时,应予以提前大修。4.4允许对损坏严重,性能恶化的主要总成(系、系统)单独修理。4.5凡属国家限期报废淘汰或修理费用过高,元修理价值的车辆,不允许送修。5修理技术基本要求5.<1通过修理应恢复车辆的基本性能。5.2修理过程中,允许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或规定,更换部分总成(系、系统),改变某些零、部件的设计,但其技术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5.3修理中必须使用规定的机具、工具,不许损伤基础丽和精加工面。5.4通过诊断,判明总成(系、系统)、零、部件的技术状况,确定修理方法。采用的修理工艺,应以能确保修理质量为基本要求。对重

6、要配(偶)合件组(副〉、旋转件,以及直接涉及安全的重要部件,组装前、后,视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测(探伤、气密、绝缘、水压、动、静平衡试验等)。5.5解体及组装零、部件时,必须彻底清洁,不允许表面有油洁、水垢、胶质、积碳及其他异物。采用的清洁剂及清洁方法不得直接危害人体及污染环境或改变原零、部件的儿何尺寸及性能。清洁后的零、部件表面须呈中性。清洁电气装置、仪表时,必须保证其绝缘性能及外观质量良好。5.6凡有分级修理尺寸时,应按其有关修理标准规定执行。更换、修理、修复后的零、部件,其几何尺寸、表面粗糙度、材质、机械性能等须符合原车或相关的修理技术要求。5.7装配组合件时,应符合原设计

7、的装配要求或相关的修理技术标准(条件)。允许更换的单件(体),必须进行选配、磨合(研磨),使其配合状况符合原设计技术要求。对于不允许互换的零、部件,应严格执行原要求。5.8凡有规定扭紧力矩和扭紧顺序的螺栓、螺母,装配时应按其规定执行。5.9车身(厢)(包括骨架〉的焊接,宜采用气体保护焊。焊缝处应连续、平整、牢靠,不得有裂纹、烧穿、假焊、夹渣、焊瘤等缺陷。娜接及螺栓连接部位牢固可靠、间距均匀、排列整齐。5.<10车身(厢)构件的内、外表面,均应采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如s磷化处理、施防腐涂层等。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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