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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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安)安监罚〔2017〕2-3号被处罚单位:安仁县海特燃气有限公司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北路288号邮政编码:4236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兴宽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5541131100违法事实: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第88号令)的要求依法到相关部门备案。2、只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编,没有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没有通过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以上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17年7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2、

2、2017年8月9日对安仁县海特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兴宽和2017年8月15日对该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88号)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

3、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①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

4、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③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5、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的规定。依据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88号)①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决定给予限于2017年10月25日前整改到位,罚款壹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

6、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停业整顿,限于2017年10月25日前整改到位;综上依据一、二项,

7、决定给予1、责令立即停业整顿,限于2017年10月25日前整改到位2、罚款壹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仁县财政局非税局计划财务股(安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6901),账号安仁县农行营业部,账号18-6519010400058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或者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

8、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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