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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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意见书案  由李国伟(沿江鱼药店)涉嫌经营假兽药案当事人个人姓名李国伟电话13879151150性别男年龄37身份证号360121198011232938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李家村李家自然村52号案件调查经过3月底,南昌县多个乡镇的水产养殖户向农业部门反映,他们的草鱼鱼种注射了从高新区滁槎街李国伟沿江鱼药店处购买的“鱼康”疫苗后出现大量死鱼现象。4月1日,我支队联合南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对该案展开调查,核实涉事“鱼康”疫苗外包装为白色泡沫箱,无任何字样,规格为80瓶/箱,

2、内包装为透明塑料瓶,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兽药批准文号,无规格,仅有使用说明;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可以认定该疫苗为假兽药;当天,执法人员对李国伟进行了询问,他对经营“鱼康”一事供认不讳,并供述了涉事“鱼康”疫苗确实为“三无”产品,但口碑不错,南昌周边的养殖户用的比较广泛,很畅销,今年3月中旬以来他从邬小妹夫妻(另案处理)那里按12元/瓶进货,然后以15-16元/瓶卖给塘南的周应花、李慎热、胡国华等养殖户,造成打了疫苗的养殖户的鱼苗大量死亡,李国伟及其父亲、妻子胡丽娟等

3、人也到养殖户死鱼鱼塘了解情况,但给不出具体原因;同时在沿江鱼药店,执法人员对店内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未发现“鱼康”疫苗存货,该店有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5月11日,养殖户李茂仁(委托邹小斌)、周应花等7家养殖户到支队反映他们3月中旬在李国伟(沿江鱼药店)处购买并使用的“鱼康”疫苗造成鱼苗死绝现象,估算直接损失近80余万元(后核算为48.49万元),并提供了从李国伟(沿江鱼药店)处购买疫苗的收据和未用完的“鱼康”疫苗。其中,养殖户李茂仁购买8箱,1280元/箱;养殖户周应花购买172瓶,15元/瓶;

4、养殖户涂斌鸿购买27瓶,15元/瓶;养殖户刘院生买100瓶,15元/瓶;养殖户李慎热买152瓶,15元/瓶;养殖户黄同盛买45瓶,15元/瓶;养殖户胡国华买80瓶,15元/瓶,以上收据均有李国伟或其妻子胡丽娟签名。5月底6月初,支队报农业局以李国伟等人涉嫌销售伪劣兽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需要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该疫苗造成死鱼因果关系《鉴定报告》为由不接收该案。经咨询,目前全国都没有相关机构能出具这样的《鉴定报告》。6月14日,经支队研究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

5、》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五十六条,应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处理。6月19日,李国伟主动与李茂仁(委托邹小斌)、周应花等7家养殖户就此次事件达成赔偿协议。其中,李茂仁本次损失合计26万元,李国伟赔偿其12.5万元;涂斌鸿本次损失合计1.6万元,李国伟赔偿其0.64万元;黄同盛本次损失合计2.13万元,李国伟赔偿其1.2万元;胡国华本次损失合计2.8万元,李国伟赔偿其1.5万元;周应花本次损失合计8.8万元,李国伟赔偿其5万元;李慎热本次损失合计4.76万元,李国伟赔偿其2.5万元;刘院生本次损失合

6、计2.4万元,李国伟赔偿其1万元。并附《赔偿协议书》。7月,李国伟提交了《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报告》及困难证明,并对部分养殖户购买鱼康疫苗数量提出异议(有退货)。8月中旬,支队执法人员核实李茂仁实际购买5箱,即3月19日购买2箱,20日购买3箱,当天退货3箱,26号再次购买3箱;周应花实际购买87瓶,即3月17日购买172瓶,当天退85瓶,退货疫苗隔天又卖给李慎热等养殖户;李慎热实际购买72瓶,即3月21日购买152瓶,当天退80瓶,退货疫苗隔天又卖给胡国华等养殖户。截止案发,已全部售出,没有存货。至此

7、,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所附证据材料序号证据名称份数页数1李国伟询问笔录1份132当事人李国伟身份证复印件113现场检查笔录114沿江鱼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15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6养殖户周应花、李茂仁等7人询问笔录7157养殖户周应花、李茂仁等7人提供的收据998养殖户周应花、李茂仁等7人身份证复印件779鱼康疫苗实物图2210养殖户李茂仁鱼塘死鱼现场照片1211胡丽娟与李国伟夫妻关系情况说明1112李国伟与养殖户赔偿协议7713退货收据3314李茂仁、周应花、李慎热三人退货询问笔录3615李国伟

8、退货询问笔录1216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报告及困难证明2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现查明:当事人经营三无“鱼康”疫苗,属于假兽药。2017年3月份,当事人从邬小妹夫妻(另案处理)那里按12元/瓶进货,然后以15-16元/瓶卖给塘南的周应花、李慎热、胡国华等养殖户,其中养殖户李茂仁购买5箱(80瓶/箱),1280元/箱,货值6400元,违法所得6400元;周应花购买87瓶,15元/瓶,货值1305元,违法所得1305元;李慎热购买72瓶,15元/瓶,货值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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