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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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1】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解释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2】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3.法规(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

2、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4.规章(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解释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

3、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解释】立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6.国际条约和协定【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解释2】不同的法律形式的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4、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考点2】法律关系(P10)(2015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考点3】法律事实(P13)(2014年多选题)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2.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

5、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1】单方法律行为(P20)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需他方的同意)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解释】订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考点2】无效的民事行为(P23)(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表2-1合同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2)除上述情形外

6、,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胁迫、欺诈(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重大误解可撤销显失公平可撤销【解释】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中的“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即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无效。【考点3】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P25)1.法律效力不同(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解释】(1)对于

7、“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2)对于“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2)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2)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

8、、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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