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争取权利不宜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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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职工争取权利不宜越俎代庖摘 要:关心职工权益是好事,但当我们要为他们争取”权益”的时候,就应该先理解什么是我们应做的,什么不是,否则只会适得其反。关键词:职工权利;最低工资;集体协商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10.007文章编号:1672-0407(2012)10-019-02   收稿日期:2012-09-20一、“最低工资”不能保障工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人们最常想到的政策,但这也是被学界批评得最多的政策。因

2、为最低工资法并不能真的提高工人工资,而只能提升企业用工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失业率,并以此祸害工人。(一)工人拿什么谈判工资从业者工资收入的高低和他们是否以集体协商的形式约定工资无关,而只和这个行业的劳动力稀缺情况有关。如果某些工作人人能干,那再怎么集体协商,这个行业的从业者收入也不会很高。反过来,如果人才稀缺,那哪怕没有什么集体谈判,这些人的收入也会很高。7(二)新条例承载不了过高期望立法规范“同工同酬”只能是画饼充饥。巴尔扎克说:“平等或许是一种权利,但却没有任何力量使它变为现实。”如果不在制

3、度建设上发力,不铲除体制积弊,不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不从纸面进入操作层面、执行层面,所谓的“同工同酬”、“同票同权”和“同命同价”仍是美丽而飘渺的纸上富贵。二、“同工同酬”,需要法律护航,更需要制度善后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即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据悉,新的规定将完善“工资”的内涵,在此前各项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今后可能会加入期权等内容。相信不少人对这句名言都不陌生——“我们认为

4、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诚然,在自然法则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说,平等权太珍贵了,没有平等就没有一切。7在这种语境下,打量“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不免亦喜亦忧。喜的是“同工同酬”终于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了,忧的是“同工同酬”到现在才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近日,关于平等的权利复原,可谓好消息不断,此前,“同票同权”——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备受舆论好评。还有一则消息值得推赏,《侵权责

5、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以“同工同酬”为例,多年来坊间对同工不同酬深恶痛绝,随着法治不断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临时工”这个明显带有历史色彩的词语也早已被淘汰了。于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再往前追溯,《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我国《宪法》对同工同酬也有

6、陈述,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但现实呢·让人无比失望,这从网友在新闻后面的跟帖看出,诸多遭遇同工不同酬的网友把论坛当作了控诉会、挞伐会。7如今,“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能否真正改观同工不同酬呢·显然,如果没有在落实上下工夫,结果只能让人一声叹息,叹息法律的威严被一再揉搓、扭曲,叹息一地鸡毛的狼藉局面。“同工同酬”的命运如此,“同命同价”亦让人忧虑,多年来坊间对“同命不同价”也是深恶痛绝,但一直难以真正撼动,这次依然不能让人乐观,

7、其一,“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两字,可见不够坚决,预留了变通的伏笔。其二,“同命不同价”的背后是城乡二元体制,这一体制不改变,真正的“同命同价”就绝难真正、全面实现。再以“同票同权”为例,诚然这是一种进步,但同票了能否同权,值得观望,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城乡实现同比例选举,并不意味着农民代表就会随之增加。农民代表若无法同比增加,其话语权就难以真正保障。当然,谁也不能否定“同工同酬”“同票同权”和“同命同

8、价”的现实价值,谁也不能抹杀相关部门推动公民进步的善意和努力,但是,再进步的法律建设,如果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就永远形同虚文;再完美的制度设计,如果缺乏配套的惩处机制,如果监督机制缺失,就如被拔牙的老虎,不能震慑住那些“蠢蠢欲动”的违法乱纪者。一言以蔽之,“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无数事实一再证明,我们并不缺少法律制度,缺少的是落实法律制度的能力;我们也不缺少捍卫公民权利的意愿,缺少的是公民无法真正捍卫自身权益的力量。实现“同工同酬”、“同票同权”和“同命同价”,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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