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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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农业局渝农财[2004]156号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补助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局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系指我局系统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

2、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农业部(或财政部)专项下达、由我局管理或提出分配使用意见,并用于特定项目的农业项目资金,包括用于支持农业行业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农业生产资料补助、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支出的财政项目资金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  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按预算渠道分为中央级和市级财政项目资金;按项目性质分为行政事业类和农业发展类项目资金。(一)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为履行其基本的固有工作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

3、、大型购置项目、三类会议费及其他维持性项目。(二)农业发展类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安排、按农业部或财政部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并批准下达的项目以及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除行政事业类项目以外的用于农业发展的项目。第四条  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专款专用,注重效益;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第五条  6局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一级预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我局申报农业财政项目。第六条  局财务处(以下简称财务处)是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局的各项财政项目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一级

4、预算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当地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第二章  项目及预算申报管理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全市农业中短期工作规划负责编制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滚动计划,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开放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财政项目库。第八条  根据中央级相关项目申报指南及要求,财务处会商有关业务处室组织中央级农业财政项目申报工作。需由各申报单位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和优势产业布局规划由相关业务处室会商财务处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将中央级项目立项指南印发相关申报单位,相关申报单位按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由局审查后统一编(财)字号文件或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第九

5、条  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相关规定,由财务处根据我局财政项目资金滚动计划和局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意见,经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第十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项目支出编制意见,由财务处负责牵头与市财政局协商达成一致并协助局领导向相关市领导汇报。第十一条  根据确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意见,农业发展类项目支出预算由局相关业务处室按归口管理职责将统一格式的项目基本框架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查后送财务处,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由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机关各处室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报送财务处。第十二条  财务处依据预算编制原则综合平衡

6、后,提出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框架和重点项目,送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经审议的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由财务处编入我局部门预算草案(一上)报送市财政局。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审核我局部门预算草案后下达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一下),财务处据此向相关业务处室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下达农业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第十四条  6农业发展类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预算控制数和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统一的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项目安排建议表及项目申报指南报分管局长审查后送财务处综合汇总,以局文件集中下发各申报单位。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指南的要求,结合相关

7、规划和本地区、本单位的优势编制项目建议书。区县级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一级预算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项目由相关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不得越级上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六条  对申报的农业发展类项目实行评审制,以保证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和申报指南要求负责对本行业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后,凡单项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重庆市农业局农业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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