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税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基金业税制改革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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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税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基金业税制改革的探析2006年第5期总第258期当代财经C0NTEMP0RARYnNANCE&EC0N0MICSNO.5.2006SerialNO.258基金税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基金业税制改革的探析徐海霞(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439)摘要:我国的基金业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一套完善的基金税制;与基金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现行税制存在着明显的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基金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税制设计应简化对基金交易环节的课税,以避免对基金市场造成扭曲;通过税收政策的差异化设计,增加

2、基金市场的产品创新能力,以增强税收对基金市场的调控功能.关键词:基金业;税收制度;税制改革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6)05—0022-05证券投资基金在促进金融结构调整,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影响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众多因素中,税收政策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力.国际经验表明,没有一个合理的基金税收政策,就不可能有基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一,我国基金业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基金税制于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逐步建立起来.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先后制定的《关于证券投

3、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部门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两个文件,国家对基金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小税种.我国现行的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着很多弊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基金业迅速发展的步伐.(一)基金业税收负担过重1.基金行业的所得税税率偏高,且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首先,发行债券的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Ill将大大加大企业投资者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4、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若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企业在向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势必造成重复征税,加大企业投资者的负担.此时,作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总体上企业投资者需缴纳的税率达50%以上,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积极性,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当然,上述分析仅来自于理论上的推理,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其中多数条款还属于"暂免征"状态,因而目前实践中的重复征税现象并不严重,但是问题只是被暂时回避了,"暂免征"并不等于"不征

5、",在理论上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澄清.其次,混淆了投资者取得的股息收入与利息收入的区别.投资者取得的利息,它已经在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减少了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股息收入则是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收入的分配.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如果派发股息的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企业投资者的税率,那么企业投资者不必对该项收入再缴纳任何所得税款,企业投资者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种免税收入.因此,对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及利息时不区分收入性质而一并代扣代缴20%的所得税的做法,与税法的其他条款是冲突的,尽管便利了征管,但加大了企业投资者的税

6、收负担,造成了税制的混乱.再次,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投资者获得的派息,分红收入就承担了双重税负.因为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不同,其价格等于单位净资产值,当开放式基金获得者派息和分红时,基金单位净值提高,若投资者在此时赎回基金单位,按规定企业投资者需为赎回和申购的差价交纳企业所得税,而这一差价中已经包含收稿日期:2006-03-12作者简介:徐海霞.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经济理论与政策.?22?基金税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基金业税制改革的探析了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的20%税收的派息分红额,这导致了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投资者在赎回时可能承担双重税负的现象

7、.此外,就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来说,税法规定只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应被当作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来课征个人所得税,因为一方面基金是以基金本身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另一方面基金存款中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机构投资者,因而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中也有一部分是属于机构投资者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基金存款是作为机构存款来对待的,基金存款的实际利息也是按照银行同业存款利息给付的,因此,对这一部分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理论上说不通,实践中也难以操作.2.基金行业的营业税相对为高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基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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