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平等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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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平等权研究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平等权研究一、教育平等权的概述(一)受教育权的内涵“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对于中国这样的一个人口大国来说,既带动了国民素质的提高,也推动了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指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事业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为群众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满足群众对发展教育的期望,推动教育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更大的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上学难、上好学’的问题,这是人民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1、受教育

2、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人生而俱来的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目前学术界普遍认同,”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展发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由上述定义不难看出,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规定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其次,国家作为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

3、,有义务为每一位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的实现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农民工群体是社会现存的弱势群体之一,农民工子女理应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对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障,进而更好地实现受教育的平等。2、受教育的目的设立受教育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更好得实现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其全面发展。受教育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受教育是社会与个人的共同要求,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离不开国家的积极作为。不管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还是被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国家都应该提供合理的保

4、障。人类总是对未知的世界充满好奇,对知识充满渴望,教育权作为一项增强能力的权利,可以使公民自身的素质和修养得到一定的提高,进而过上高品质的生活。尤其对于农民工这类弱势家庭来说,要想改变贫困落后的现状,农民工子女必须接受教育,努力学习,正如一句俗话所说:”知识改变命运”。(二)教育平等权平等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美好目标,平等也是受教育权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国家作为受教育权这一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公民,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做到一视同仁。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如果受教育权不平等,也就不存在

5、其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的平等那样:”实质平等的保障,在近代福利国家中的展现,就是透过法律、社会、经济制度,积极保障机会及工作机会的平等。教育平等权在整个福利国家和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在很多情况下,没有教育平等权的实现,其他权利往往都要化为泡影”。1、受教育平等权的含义受教育平等权在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中均有涉及:1946年国际教育局第9届大会上,介入议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这是最早的世界性的教育平等权规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将教育平等作为基本人权,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

6、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在之后相继通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公约中,教育平等权明确成为了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平等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是受教育权实现的基础,与此同时,平等权也是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教育平等权有着人权和公民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人权,以《国际人权法》为依据进而体现人的尊严;作为公民权,则以宪法为依据,体现公民受教育的合法权利与义务,同时教育平等权也是公民实现其他

7、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胡森认为:”平等首先是指个体的起点,即每个人都有不受任何歧视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平等也指在中介性阶段,即教育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以平等为基础对待不同人种、民族和社会出身的人;平等还指最后目标,为了使入学机会更加平等,进而使学生取得学业成就的机会更加平等,可以把’教育面前机会平等’视为一个总的指导原则。”教育平等权大致可以概括为:受教育内容的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和受教育待遇的平等。一般而言,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决定了其以后在社会中的地位。因此,受教育平等权被剥夺,从公民个人的角度看损害非常巨

8、大。在我国,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具有可诉性的权利,其审查标准是看是否构成不平等。然而,是否构成不平等,应看其是否具有正当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诸如:中考后,一部分学生进入普通高中就读,一部分学生进入职业高中就读,这不是受教育方面的不平等对待,而是因材施教,让学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学习途径,使其充分发挥自身潜能。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两种就学途径均为社会建设输入有用人才,是较合理的,将就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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