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ID:12652449

大小:32.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18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_第1页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_第2页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_第3页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_第4页
资源描述:

《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7]13号)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运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交通厅结合我省水运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OO七年四月三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和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

3、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的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除外。  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市交通(港口)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与评定意见。  第六条 市质监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取得水运工程

4、质量监督合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质监机构应当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完善的原则,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合理配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专职人员。  第七条 省、市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管理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交通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负责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作情况;核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对水运工程使用的

5、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抽查;定期上报和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三)负责组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  (四)负责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举报,负责组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重大水运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六)参与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项目进行评定;  (七)承办省、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质监机构应当按照交通

6、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期自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止。  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报告三十日前,向质监机构申请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水运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图纸文件;  (二)

7、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文件;  (三)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和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水运工程监督计划和质监人员,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将检查意见反馈给建设、施工、监理等被检查单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在检查结

8、束后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自收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质监机构提交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完工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竣工验收办法和资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整理竣工资料和总结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