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防火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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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多、高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详见下

2、表5.1.1: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3、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合并,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详见表5.1.2(原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仅分为一、二级)。且耐火要求更加完善,如5.1.6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难燃性墙体

4、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又如5.1.7条: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3、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详见下表5.2.2;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级117810四级14910124、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一级的高层民用建筑分区面积有所增加,详见下表5.3.1名称耐火极限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备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上表5.1.1条确定1500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可适当增加。单、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按上表5.1.1条确定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一级—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1000㎡。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5、不同部位不同种类的建筑防火要求更为清晰、完善,如①建筑物内的中庭、回廊;②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③餐饮、商店等商业设置有顶棚的步行街连

6、接,且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6、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防火措施应符合:(1)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

7、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7、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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