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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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企业转换机制的需要,切实保证安全发供电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的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和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供电局及其他电力生产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落实以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作用。       第三条电力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

2、到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党、工、团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生产企业及主管部门。本规定解释权居电力工业部。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七条全国电力生产安全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构成重大影响、对生产力发展构成重大损失以及对国有资产保

3、值、增值构成重大损失的六种事故:1.人身死亡;2.重大火灾;3.大面积停电;4.电网瓦解;5.电厂垮坝;6.主设备严重损坏。      第八条网、省公司的安全目标是:1.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2.不发生有人员贡任的重大事故;3.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第九条电力生产企业、车间(工区)、班组的安全目标是: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发、输、变、配电事故率,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可用系数及供电可靠率均符合上级要求。2.车间(工区)控制障碍和轻伤,不发生重伤和事故。工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       第十条容量800MW

4、及以上的火电厂,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1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容量500MW及以上的水电厂,每年实现2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火电厂、供电局及县供电局每年实现2个及以上,其他水电厂每年实现3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分级提出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实行严格的考核。第三章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个岗位为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各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

5、正职(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到位标准主要是:1.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2.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和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3.亲自批阅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上出现的问题。4.亲自主持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及时掌握本单位基本安全情况,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5.按规定主

6、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6.网、省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至少每半年对一个发电厂或供电局,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至少每季对一个车间(工区)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巡视检查,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7.保证安全监察部门配备的人员在思想上、技术上、业务素质上胜任安全监察任务。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在事故性质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8.负责协调本单位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副职必须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其到位标准主要是:1.负

7、责分管单位、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2.负责正确处理分管单位工作中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保证不发生严重失误而导致安全生产出现重大问题。3.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落实。4.分管生产的副职应协助正职组织或主持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5.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6.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在事故性质的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由网、省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根据

8、“谁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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