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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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2、]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

3、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我企业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多交了一部分违约金,请问这部分交不交契税? 答:参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了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4、。 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多交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契税。问:中国红十字会取得财政拨款,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由此款项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5、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由此款项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

6、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营利性组织等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企业取得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我公司2011年裁员支付给离职员工一部分补偿金,补偿金能否作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中将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单独列示,不作为工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此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

7、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参照《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0]5号)第二条关于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中第2个问题如下: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答: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收上的工资薪金支出

8、,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补偿金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限额的计算基数。  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七月份购进货物5680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元,税额680元,取得普通发票1000元,本月销售商品8000元,税额240元,如何进行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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