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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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按照规定向其仓房设施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粮食

2、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五条备案对象: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报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七条粮油仓储

3、单位应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备案。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粮油仓储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库区情况、联系方式等;(二)仓储设施基本信息:各库区仓房(油罐)情况,仓(罐)容量,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三项储粮技术设备配备情况;(三)主要仓储设备器材情况:输送机、清理筛、通风机、汽车衡、散粮汽车、计算机粮情测控系统等,主要检化验设备配备情况;(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4、:持有粮食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名称、技术等级等。第三章报备程序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粮油仓储单位应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备案。如粮油仓储单位有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多个独立库点,应以粮油仓储单位分别向库点所在地报请备案。第九条新设立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字样。如须使用,应提供经国家粮食局或省粮食局批准的证明材料。第十条粮油仓储单

5、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二)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三)每个库点的具体资料。包括仓容情况表、设备情况表、人员情况表、库区总平面图,保管员和检验员证书复印件;(四)固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提交的资料要加盖单位印章。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须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仓容量应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库区总平面图应能反映仓房与库区主要建筑物的位置。第十二条备案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纸质资料用A4纸打印并装订

6、成册,电子数据包括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库区总平面图等电子文本。第十三条实施备案机关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备案受理工作。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即时将需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粮油仓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备案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实施备案机关应当在发放《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后,建立完善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企业信息安全。

7、第十六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上年度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月10日前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报告变更事项:(一)单位名称、性质、场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二)库点的仓(罐)容规模发生变化;(三)库点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四)其他重大变化事项。第十八条实施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粮油仓储单位名单及库点名称、变更和失效情况。第五章法律责任

8、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备案机关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的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仓储活动,由负责备案的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一)给予不具备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准予备案的。(二)对具备条件的不予备案的。(三)以及其他违反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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