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条文释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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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条文释义发布时间:2013.06.25内容来源:法律部-授权经营管理处信息员:董博字体大小:大中小《司法解释二》条文释义第一条条文规定: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立法目的:《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制定目的,主要是防止保险公司滥用保险利益原则进行拒赔。在实践中,财产使用人、承运人等非财产所有权人,基于转移风险的需求,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针对所有权利益的投保请求。保险公司接受了其投保请求,以不恰当的险种进行承保,收取了保险费。在发生

2、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又以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对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对于相关的案件,进一步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败诉风险。当前实践中,有不少没有所有权利益、但具有责任险投保利益的投保人,投保物质损失保险的情况。如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货运险,仓库保管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财产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以承运人不具有货运险上的保险利益为由拒赔(或仓库保管人不具有财产险上的保险利益拒赔),更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建议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一、保险公司在

3、承保时,对不同险种对应的保险利益要认真判断,选择正确的险种。例如要避免接受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情况。二、对于已经用错误险种进行承保的情况,如承运人投保了货运险,要统计分析被保险人以往的索赔情况。对于事故频发、赔付率高的,要和被保险人积极协商,尽可能解除货运保险合同,而代之以责任保险合同。三、对已经用错误险种进行承保,发生了保险事故的,如果没有其他的拒赔理由,该赔则赔,不能简单的以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否则,既不能避免赔付,又徒增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第二条条文规定: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

4、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立法目的:《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制订目的,主要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无效以后的法律后果问题。人身保险合同因保险利益不存在而无效以后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后保险人返还保险费时是否可以扣除保险费,是否应同时返还相应利息等问题,人民法院存在不同认识。基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无论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论保险公司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退还保险费。保

5、险公司目前承保的大量团体意外险业务,条款中包含死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单位作为投保人,以其员工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因员工人数众多,很难在投保时提供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证明。虽没有相应的证明,保险公司一般也给予承保。事后,若投保人依据第二条要求退还保险费,无相反证据,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不排除一些单位,在保险快要到期时,以合同无效要求退还保险费的恶意行为。建议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一、对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尽量要求投保人提供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证明。不一定

6、是被保险人逐一书面签字同意的形式。例如,投保人内部的文件、通知,只要能举证被保险人实质上同意即可。二、投保人若依据第二条要求退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及时退还保险费。第三条条文规定: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

7、情形的除外。立法目的:《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解决保险合同签订存在代签章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对投保人生效问题。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代签章行为导致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投保人来说,若发生保险事故则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会以代签章保险合同无效为由主张退保。对保险人来说,若发生保险事故则以合同无效拒赔,若未发生保险事故则可以继续收取保费。根据本款解释,在代签章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即发生效力,投保人在交纳保费后以否认代签章效力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

8、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交纳保费形式对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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