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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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物业管理企业愈来愈需要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国内优秀的物业管理生产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

2、政区域内的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

3、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

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

5、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20人,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标准划分:  (一)物业管

6、理区域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范围为准,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同使用一套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地理上自然连接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

7、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

8、员会的代表5-9名组成。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7名。业主代表推荐的方式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日。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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