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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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根据《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及《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和非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核查、发证及证后监管由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三、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以及乳制品、白酒等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四、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应当包

2、装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标注食品名称、配料、执行标准、净含量、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41—五、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加工的食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下列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一)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饲养家禽、宠物等,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

3、装和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有关原辅料采购、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五)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41—(六)产品应具有标准,且不同申证单元的产品和不同类别的产品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带*安全性指标的产品检验报告(带*安全性指标参照28大类食品生产许

4、可证审查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七)符合《xx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要求。(见附件1)七、食品小作坊申请办理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县(区)xx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2份:(一)申请书(见附件2);(二)食品小作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三)工商部门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名称预核准登记证明或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四)乡镇、街办确认的生产场所用途合法使用证明;(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六)食品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图、不同申证单元的产品和不同类别的产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5、提供带*安全性指标的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带*安全性指标参照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41—(七)生产场所周边及场所内平面图;(八)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工具、设备、设施的相关检验、检定证明文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九)质量手册(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八、县(区)xx收到食品小作坊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受理决定

6、书》(见附件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食品小作坊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九、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41—(一)县(区)xx自受理食品小作坊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食品小作坊的现场核查。核查

7、组由县(区)xx组织,一般由2人组成,核查组应当于核查前3日通知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应按照本细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见附件6.3)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附件6.4)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合格项改进表》(附件6.5),要求食品小作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不合格项的改进情况由核查组负责验证。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对核查报告、核查记录等文书及核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二)完成现场核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查组

8、应当将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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