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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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26 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家正  二○○三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

2、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

3、、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

4、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

5、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

6、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 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 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 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

7、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 工程设计概算;  四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 施工图;  二 设计说明书;  三 施工图预算;  四 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8、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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