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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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工作,促进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树立信用意识,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培育、认可,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应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将根据企业的特性和需求,实施相应的培育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企业通

2、过强化信用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发展成为信用形象良好、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并以典型引路,积极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条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参与的方式进行。浙江省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的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站申请参加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活动。   第五条 纳入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等级A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企业规模较大,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有较强的需求;   (三)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企业管理层

3、素质较高,改革创新能力强。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上半年向所在地的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站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书》及电子文本;   (二)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层情况、企业财务状况,近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等;   (三)本企业信用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客户管理情况、合同管理情况、应收账款管理情况、企业对外信用形象等。当地工作站将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初审后上报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根据条件确认培育对象。   第七条 纳入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当积极强化内部信用管理,树立外部信用形象。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及

4、当地工作站应对培育对象进行相关培训,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开展信用指导。   第八条 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将参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体系(参考标准)》,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参与培育的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帮助企业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九条 经培育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   (一)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等级AAA级,或已获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   (二)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社会认知度高;   (三)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   1.信用管理组织健全。企业内部设有信用

5、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信用管理师等专业人员,并具有明确的职责和良好的协作;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政策与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企业内部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2.信用管理制度执行到位。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在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执行有效的催收。   3.信用管理效应良好。企业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帐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社会信用形象良好。   1.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连续三年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2.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

6、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三年内无工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曾获得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或驰(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等称号。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并获得一定的社会荣誉。   第十条申请授予“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企业信用管理培育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   (六)企业开户银行

7、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信用管理人员配置及资质证明;   (八)企业其它相关荣誉证明;   (九)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上交至所在地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站。工作站审查并签署申报意见后,上报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   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测评,并征求所在地工商、税务、质监、法院、海关、环保、消保委、银行等部门的意见。考评合格的,授予“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并报省工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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