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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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若干思考对“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若干思考对“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若干思考对“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若干思考2009年12月第2l卷第6期四川I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ofSichuanPoliceCollegeDec.,2009V01.2lNo.6对”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若干思考李铭(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内容摘要:实践中,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以证明公民品行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没有案底.实际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身在法理上,逻辑上以及证明力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基层公安机关对于出

2、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依法,慎重进行.关键词:无违法犯罪记录;法理;逻辑;证明力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612(2009)06-007蝴按照相关规定,我国公民在求学,求职,入党,征兵等情况下,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证明其品行良好,在公安司法机关没有前科劣迹,没有案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学,任职,入党,入伍等资格或从事特定职业的法定条件.从行政法的学理角度分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属于行政证明的范畴,是行政确认行为之一.实际上,目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论是在法理上,逻辑上

3、,还是在证明力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法理上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首先,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治安管理职能,同时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其次,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了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虽然我国警察权是

4、警察行政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的统一【1】,从法理上讲,却不具备证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首先,违法行为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是违法的社会特征,违法性是违法的法律特征.二者统一,不可或缺.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相应法律处理的方式可将违法分为严重违法(犯罪)和一般违法;根据违反的是哪个法律部门的法,收稿日期:20o9—06—18作者简介:李铭,(1976-),江苏南通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生,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民警.75李铭对”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若干思考可将违法行为分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或不作犯罪处理的其他刑事

5、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等.『2(显然,公安机关无权证明所有违法行为.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指出,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同时将犯罪行为与普通

6、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3】(颧违法与犯罪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违法不一定就是犯罪,犯罪了就肯定违法;违法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了一般意义上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安机关也无权决定.由此可见,由于法定职责的限制及获取信息的局限性,从法理上讲,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只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没有违反治安行政法律法规或不

7、曾犯罪..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逻辑上存在的问题按照规定,公民办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但是,形式逻辑着重从量的方面即对象和属性的多少来考察内涵和外延的关系,认为在属种系列的概念之间,内涵越多,外延越小;反之,外延越大,内涵越少.这就是形式逻辑所讲的内涵和外延关系的反化定律.因此从逻辑角度分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外延实在太广,有多少种行政管理行为就有多少种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无法履行国家所有的行政管理职能,也无法

8、获知申请人所有违法行为的信息,当然就没有能力对其是否有违法行为做出科学,客观的判断并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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